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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6-08-20

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及道路通行秩序,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火灾事故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指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以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

二、在2025年8月31日之前(含)出厂或进口、且在2025年11月30日之前(含)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登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售出的非标电动车以及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电动车,应当与销售经营主体通过协商置换、回购或报废等方式淘汰。

三、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通行规定,对违反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佩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教育部门将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常态化安全教育,督促学校落实宣教责任,引导学生及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导家长、学生不使用、乘坐无牌无证、非标、改装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或“黑校车”。

五、全市电动车销售经营主体须严格落实“带牌、带盔、带保险销售,倡导持驾驶证购买”要求,积极对接公安交管部门设立注册登记代理网点,主动告知消费者注册登记、安全驾驶、保险投保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也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对违规销售、营利性非法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快递、外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电动车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购车必上牌、出车必戴盔、运行必保险、骑行必合规”,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七、住建部门将施工工地电动车安全管理纳入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电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教育,做到有序停放、安全驾驶。指导各县区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督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规范设置电动车停车区,完善集中充电设施,减少安全隐患。

八、对销售经营主体向消费者宣传无需办理驾驶证、行驶证,无需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购买非标电动车因交通违法被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进行销售环节回溯,对存在违规销售、非法改装的经营主体进行诉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购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及配件;

(二)非法改装电动车,包括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拆除限速装置、加装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电池等;

(三)通过电商平台、网络店铺线上销售、购买非标车辆及劣质配件;

(四)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十、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文明驾驶。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举报电动车销售、改装、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张掖市公安局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掖市教育局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掖市消防局

张掖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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