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6-09-30
张掖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市司(律)罚决〔2026〕1号
胡*,男,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经查,胡*在代理相关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私自收取服务费用且未按规定及时交入律所对公账户、未向当事人交付律所开具的收费发票等行为。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证、转账记录、询问笔录、律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胡*存在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 项规定,决定给予胡*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司法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