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融媒体中心日期:2026-09-02
无论是江河湖泊,还是地下水,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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