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经管站日期:2026-09-29
5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哪些职能?
答: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5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有何规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53.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主体是什么部门?
答: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乡(镇、街办)政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体。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的监督?
答: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要纳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适用破产法律规定?
答:不适用。
5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立市场主体?
答: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界定?
答: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开什么会?多久开一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召开成员大会,按章程表决。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成员到场才有效。
60.哪些人员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