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4-01-08
2023年,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农资打假”“稳粮保供”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围绕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能,聚焦种业、农资质量、农产品安全、动物防疫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甘肃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0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户举报,称王某某销售给他的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用白皮袋子包装的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损失。经立案查明,甘肃某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种子1250千克,货值金额1625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6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书》,向农户支付补偿金15万元,主动补偿经济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0元,并处罚款3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李某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7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户举报,称李某某销售给他的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用白皮袋子包装的玉米种子种植后田间表现长势参差不齐。经立案查明,李某某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种子300千克,货值金额66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与农户签订《商品玉米收购协议》,主动赔偿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种子款不再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甘肃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7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三唑酮16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三唑酮50袋,货值金额250元,已销售34袋,销售价格每袋5元,违法所得1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三唑酮16袋,并处罚款5250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台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7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40瓶,货值金额600元,未销售。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水胺硫磷40瓶,并处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高台县某养鸡场(经营者: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鸡)案
2023年5月,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高台县某养鸡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给张掖市甘州区赵某某活禽批发零售中心的200只鸡未经检疫。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鸡200只,货值金额11500元,后经补检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450元的行政处罚。
六、甘州区王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羊)案
2023年5月,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张掖市甘州区某某林场黑河东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将应激死亡的16只羊,分别以掩埋、丢弃的方式在树林内进行了处理、弃置。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羊尸体16只。案发后,当事人将16只羊尸体运送至甘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丹县某兽药经营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3年11月,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山丹县某兽药经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营业门店药架后一台冰箱内放置有6个种类共计138瓶兽用生物制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持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兽用中药、化学药品,不包括生物制品,当事人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金额2412.5元,违法所得4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属无证经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138瓶和违法所得424元,并处罚款5428元的行政处罚。
八、张掖市甘州区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案
2023年11月,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山丹县某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无生产许可证号的5袋标称羔羊奶粉的饲料产品。经立案查明,该产品来自张掖市甘州区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共购入涉案产品60袋,货值金额1500元,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每袋25元,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临泽县赵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2年10月,临泽县农业农村局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案件线索电话通报,在G30高速临泽县西出口处检查发现一车辆拉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牛。临泽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11头,货值金额8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对涉案动物进行了补检,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临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甘肃省某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3月,高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70袋生物有机肥涉嫌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包装标注委托生产商为民勤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包装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登记企业为甘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肥料250袋,货值金额8000元,已销售80袋,销售价格每袋32元,违法所得2560元。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的答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并处罚款25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