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日期:2022-04-21
执法人员在某化肥经营门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未取得登记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肥料是庄稼的“口粮”,春耕备耕之际,抢抓农时不误春,打好春耕备耕第一仗。作为肥料生产、销售主体应该负起责任,严把肥料质量安全,肥料经营人员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肥料,同时查验肥料登记证号、包装、质量,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余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