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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违法后果早知道』(13)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违法

来源: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日期:2022-04-21

吴某某的生猪运输车辆在备案过期后仍然从事生猪运输活动。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动物运输检疫工作日趋规范,要加强动物运输者及运输车辆管理,落实动物运输环节的动物防疫责任,有效降低运输途径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 ,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余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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