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劳务公司盗水案。2026年6月11日,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接到山丹县供水公司稽查人员报警,受理查处一起某建筑劳务公司盗水治安案件。经查,2026年4月底至6月10日期间,山丹县某建筑劳务公司法人赵某某,在未向山丹县供水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指示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偷接街面分户水井自来水,用于搅拌砂浆、工程防尘。违法行为发现后,该公司主动向山丹县自来水公司补缴费用1000元(水费928元,污水处理费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处以罚款一千元的治安处罚。
李某某破坏计量设施案。2026年6月16日,临泽县公安局蓼泉派出所接到临泽县水务局蓼泉水保所报警,受理查处一起破坏水计量设施治安案件。经查,2026年6月9日,临泽县李某某故意将某养殖场机井计量设施箱门损坏,剪断电线连接在自家电表箱上进行抽水,造成计量设施箱门、电线被损坏。案发后,李某某将该计量设施的电线重新安装恢复原状,并更换箱门锁扣。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土地是生存之本,水是生命之源,生态是发展之基。依法用地、合法取水,事关区域生态安全和永续发展,擅自开荒占地、非法打井盗采水资源,是触碰生态红线、践踏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从严追究。希望社会各界以案为鉴,知敬畏、守底线,筑牢水资源保护防线,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共建人水和谐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