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6-06-04
为持续健全完善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帮扶体系,深化部门协同联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保障困难群众便捷求助、快速获助。市民政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梳理编制了《张掖市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2026年版)》,现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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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2026年) | ||||||||
| 类型 | 序号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1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 城乡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 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具体标准按各县区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1.关于印发《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民发〔2021〕93号) 2.关于印发《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2〕6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25〕104号) |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具体标准按各县区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1.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1〕94号) 2.关于印发《张掖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2〕6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25〕104号) | ||
| 3 |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2倍);(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实施“单人保”政策。 | 具体标准按各县区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1.关于印发《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2〕181号) 2.《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民发〔2025〕108号) 3.关于印发《张掖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3〕62号) | ||
| 4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达到或超过同期总收入的60%:(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自审核确认之日下月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其中重点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单人保纳入保障范围。 | 具体标准按各县区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1.关于印发《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5〕66号) 2.《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民发〔2025〕108号) 3.关于印发《张掖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5〕106号) | ||
| 二、专项救助 | 5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差额保障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 |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 市医保局 | 1.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0号) 2.张掖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张医保函〔2025〕19号) 3.张掖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张掖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5〕106号) 4.张掖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和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医保发〔2025〕10号) | |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5%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略低于低保对象。 | |||||||
| 二、专项救助 | 6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张掖市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1.身份不明确人员;2.无力支付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政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 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类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根据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对救助对象予以补助。 | 市卫生健康委 | 1.张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乡村振兴局、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张卫发〔2022〕23号) | |
| 7 | 教育救助 | 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减免保教费。 | 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全省在园幼儿学前教育保教费。对原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每年再减免1000元。开学初对幼儿家庭按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教〔2022〕20号) | ||
| 学前一年在园儿童。 | 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 |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军队、街道、村集体(社区)等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高出部分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所需资金由举办主体承担。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 市教育局 |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甘教基〔2025〕8号) | ||||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1250元,初中生均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625元,初中生均每年75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1〕44号) | ||||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免学杂费。 |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级示范性高中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60元(春学期:660元;秋学期:7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资助标准为920或1000(春学期:实验中学440元/人/学期; 肃南一中500元/人/学期;秋学期:实验中学480元/人/学期,肃南一中500元/人/学期);一般高中资助标准为800元(春学期:北辰中学、山丹三中、高台实验中学380元/人/学期;秋学期:北辰中学、山丹三中、高台实验中学420元/人/学期)。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发放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甘财教〔2024〕42号 ) | ||||
| 二、专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 免学费。 | 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发放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甘财教〔2024〕42号) | ||||
| 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 发放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5〕198号)和2023年9月11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 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滋蕙计划。 | 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 市教育局 |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基金会〔2021〕13 号) | ||||
| 二、专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包括: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 代偿全部或部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 市教育局 | 《甘肃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8〕12号 | |
|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排名未进入5%,达到前30%且道德风尚、专业技能表现特别突出)、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在校生。 | 国家奖学金。 |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 市财政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甘教资助函〔2019〕9号)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 市财政局 |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 | ||||
|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特别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 励耕计划。 | 资助对象包括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两部分,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因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师生不受不法侵害等见义勇为、导致重伤、致残甚至牺牲的教师可推荐为重点资助对象。重点资助对象不得超过资助总人数的4%。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重点资助对象为每人每年2-5万元。 | 市财政局 |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基金会〔2021〕13 号) | ||||
| 8 | 省委省政府为民实事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 | 具有张掖户籍且在张掖市内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标准发放资助金。 | 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新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新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 团市委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2026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 〔2026〕10号) | ||
| 9 | 困难职工救助 | 各级工会依据职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梯度建档标准确立的职工困难家庭。 |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建档帮扶项目。 | 1.职工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万元、1.5万元、1万元。 2.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医疗救助项目中,救助总额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其他救助后困难职工个人承担部分。 | 市总工会 | 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总工发〔2025〕36号) | ||
| 1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代缴 |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确保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 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100元保费或部分保费。 | 市人社局 | 《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 ||
| 二、专项救助 | 11 | 就业救助 |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每人1000元。 | 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城镇大龄、“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残疾、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登记失业人员。 | 可持《就业创业证》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策咨询、岗位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援助服务。 | 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张人社通〔2024〕90号) | |||||
| 12 | 住房救助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进行实物保障。 |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救助标准,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 市住建局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
|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对上述保障对象家庭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或家庭为无房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上述对象家庭唯一住房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且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 各县区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6〕42号) | |||||
| 13 | 受灾人员救助 | 当年受灾人员冬春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发放冬春救助补助资金,也可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组织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 | 由县(区)应急局、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救助标准。 | 市应急局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 ||
| 14 | 残疾人 救助 | 以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为重点,具有张掖户籍的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成年持证残疾人。 |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 人均补贴资金189元。 | 市残联 | 1.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社〔2025〕123号) | ||
| 15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具有张掖户籍或具有张掖市内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和7-17岁具有张掖户籍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可不持有残疾人证。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服务。 | 2026年,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1.6万元;0—6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2万元;7-17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1.2万元;残疾儿童辅具适配服务平均每例0.2万元。 | 1.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社〔2025〕123号) 2.《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9〕19号) | |||
| 二、专项救助 | 16 | 困难家庭妇女、儿童救助 | 1.2026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2.春蕾计划项目实施的帮扶对象:(1)困境家庭女童;(2)家庭经济困难:原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失依或单亲等困难家庭;大病或重残等困难家庭;家中人口众多无稳定收入的农村家庭;家中无劳动力或无收入来源等困难家庭等;(3)有强烈的读书意愿(学生在申请阶段不休学、不辍学、不退学,资助期间如有此类情况需全额退回助学金用于帮扶其他更需要帮助的学生),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3.母亲邮包项目实施的帮扶对象,原则上须符合以下任一标准:(1)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2)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处于老少边远困境地区的妇女;(3)因疾病,失独,单身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妇女。 4.受灾地区妇女及家庭以及需要关爱的特殊工作领域的妇女。 | 1.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向所在地村(社区)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县级妇联按要求收集汇总本地区救助申请表,核实申请请后,上报市级妇联,市级妇联报省妇联。 2.坚持自筹自用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各阶段资助标准分配资助名额,精准掌握帮扶对象基本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提供1:1激励支持(0.5用于发放母亲邮包物资,0.5用于配套其他物资),含暖心包与家庭健康包。 | 1.每人一次性10000元救助金。 2.小学生1200元/人;初中生1800元/人;高中生3600元/人;大学生6000元/人。 3.暖心包:200元/个,家庭健康包:300元/个。 | 市妇联 | 1.《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项目“一起捐”活动工作要点”》 3.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关于开展2026年“益起为她筑梦芳华”公益节“母亲邮包”项目筹款活动的通知》 | |
| 17 | 取暖救助 |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 采取减免供暖面积,发放取暖补贴或取暖炉具、取暖煤、棉衣、棉被、电热毯等御寒取暖物资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实际困难;对于取暖救助后棉衣棉被、取暖燃料等仍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 各县区按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121号) | ||
| 18 | 惠民殡葬 | 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 |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享受以下惠民殡葬免费项目: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5.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 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甘民发〔2020〕123号) | ||
| 19 | 临时价格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 | 当达到价格补贴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x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 市发改委 | 《张掖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张发改价监认定〔2022〕1号) | ||
| 20 | 法律援助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0号) | |||
| 21 | 电价补贴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 免申即享。 | 免费用电电量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0度。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 《关于调整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兑付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5〕555号) | ||
| 22 | 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残疾人、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 | 主动加强与辖区民政部门沟通对接,依托部分县区与残联合作的现有工作基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推进特殊群体有线电视优惠订阅服务。服务覆盖范围由残疾人群体,进一步拓展至困难群众、退役军人等群体,同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提升。 | 向特殊群体提供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节目内容包括中央及省市县频道,含新闻、科教、农业、重温经典等公益频道。 | 市文广旅游局 | 《关于推进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保障特殊群体有线电视收益工作的通知》(甘广局发〔2025〕44号) | ||
| 三、急难社会救助 | 23 | 临时救助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具体救助金额由各县区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 市民政局 |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 2.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21〕60号) | |
| 24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 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 具体垫付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17号 ) 2.《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44号 ) | ||
| 25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市民政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 |||
| 四、慈善救助帮扶 | 26 |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 捐赠人意愿、慈善项目目标人群和社会救助对象等。 | 针对困难群众救助服务需求,慈善组织通过开展募捐、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重点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困难人员,在加大物质帮扶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相应慈善救助帮扶。 | 市民政局 | 1.《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通知》(甘民发〔2023〕106号) 2.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128号) | ||
| 五、开发式帮扶救助 | 27 | 金融帮扶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申请人年龄原则上限制为18(含)-65周岁(含)之间。 | 针对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提供贴息贷款。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贷款期限为3年期(含)以内,贷款免担保免抵押。 | 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分局 |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 |
| 28 | 产业帮扶 | 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中央帮扶资金用于落实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鼓励参与主导产业发展,因户施策支持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手工经济等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促进经营性收入增长。 | 原则上每户每年项目补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 县级要规范减补项目实施方式和程序。 | 市农业农村局 | 1.《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6〕3号) 2.《关于常态化开展产业帮扶的实施方案》(甘农帮发〔2026〕2号) | ||
| 29 | 就业帮扶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每人每年7800元。 |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张掖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局 |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
| 30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我市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每户每年24000元。 |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张掖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局 |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
| 五、开发式帮扶救助 | 31 | 产业帮扶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一次往返交通补助。 | 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 市人社局 |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57) | |
| 32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雨露计划”补助。 | 每人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市农业农村局 | 1.《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6〕3号) 2.《甘肃省扶贫办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开办发〔2019〕197号) | |||
| 33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乡村公益性岗位。 | 每人每月500元。 | 市人社局 | 《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 |||
| 34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乡村就业工厂。 | 对经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奖补。 | 市人社局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就业工厂转型升级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42号) | |||
| 35 | 1.脱贫人口; 2.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 1.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村民自愿书面申请 3.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审核 4.村民委员会本村范围内公示 5.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乡村振兴、人社、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生态护林员聘期一般为一年。 | 每人每年8000元。 | 市林业和 草原局 |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甘林规发〔2022〕36号) | |||
| 六、儿童、残疾人救助 | 3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享受低保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限残疾等级);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持有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不限经济条件)。 3.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 | 1.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街道)设立的受理窗口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申请信息及要件经信息系统推送,由残疾人户籍地审核、审定并发放补贴。 2.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 生活补贴:第一档保障对象为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一、二类低保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省级指导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第二档保障对象为享受农村三、四类低保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由各县(区)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第一档保障对象为残疾类别等级为智力、精神一、二级和肢体、视力一级的残疾人,省级指导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第二档保障对象为残疾类别等级为听力、言语一、二级和肢体、视力二级的残疾人,省级指导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 市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 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24号) 4.《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2〕22号) | |
| 六、儿童、残疾人救助 | 37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1.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3.“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中供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助学工程: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市民政局 |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民发〔2025〕13号) 2.《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甘民发〔2023〕133号) 3.《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2〕22号) | |
| 七、老年人福利 | 38 | 养老服务补贴 |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 ;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 ;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 4.计划⽣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 5.家庭⼈均收⼊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 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 1.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 2.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 3.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 每人每月100元。 | 市民政局 | 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30号) | |
| 39 | 护理补贴 | 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 智)老年⼈ ;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 3.计划⽣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 4.家庭⼈均收⼊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 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认定。) | 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服务费用。 | 每人每月100元。 | 市民政局 | 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