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1-04-20
一、生态科技产业园
主管单位: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点: 张掖市甘州区昆仑大道2公里处
(一)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甘肃张掖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甘环函〔2019〕227号),工业园区环境功能区如下:
1.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2.地表水环境:根据《甘肃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类别划分规定》,山丹河张掖段为Ⅳ类水域区。
3.地下水环境:为Ⅲ类功能区。
4.声环境:交通干线两侧35m区域范围内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他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根据《甘肃省地面水功能区划》,山丹河甘州区工业、农业用水区(碱滩-入黑河口)为Ⅳ类水域区)。
(3)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lll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35m区域范围内执行4a 类区标准,35m区域范围内若存在有环境敏感点则执行2类区标准,35m区域范围外执行2类区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未发布行业或专项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ll级标准排放限值。
②园区内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③已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专项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行业或专项排放标准。如:《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
(2)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张掖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②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工业废水经自行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后进入张掖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③已发布行业标准的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如: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7-2008)表一排放限值,发酵类制药企业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3-2008)表一排放限值,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一排放限值,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表一排放限值,提取类制药企业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表一排放限值,中药类制药企业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一排放限值,淀粉行业执行《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5461-2010)表一排放限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表一排放限值。
(3)噪声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②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a类标准。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②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3.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大气环境总量控制指标;
SO2: 165.75 t/a, Nox: 94.505 t/a, 烟(粉)尘: 38.7 t/a。
(2)水环境总量控制指标:
COD: 447.004 t/a,氨氮:39.58 t/a。
(三)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①化工、造纸、炼油、电镀、水泥制造等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行业。
②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③废水排放量大、组分复杂、废水处理困难的行业。
④传统建材行业。
2.产品准入负面清单
①经营产品涉及危化品的仓储、物流项目。
②经营产品涉及病原体的仓储物流项目。
③经营产品涉及煤炭、水泥等大宗粉尘物料的仓储、物流。
④产品涉及危化品的项目。
⑤涉及国家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货物、产品的项目。
⑥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的项目。
3. 工艺准入负面清单
①仓储过程中以液氨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冷冻剂的项目。
②工艺、装备水平不满足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的项目。
④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及设施装备不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政策要求的项目。
4.清洁生产准入负面清单
①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项目。
②厂区卸车、转运过程中不使用清洁能源作为装卸车源的仓储、物流项目。
③货物长距离运输使用高硫油作为机动车能源的仓储、物流。
④对于出台(或试行)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入区企业要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对于没有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入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本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⑤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大于8t/万元的项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
⑥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大于1kg/万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要求值。
⑦SO2排放量大于1.0 kg/万元工业增加值(《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要求值。
5.污染源准入负面清单
①无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不能够预处理达到张掖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厂区不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②废气无法达标排放。
③污染物排放不满足规划区总量控制要求。
④厂区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未进行有效防渗的项目。
6.布局要求负面清单
①不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项目。
②不符合规划产业布局的项目。
二、循环经济示范园
主管单位: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点: 甘州区西北方向,距离城区16km
(一)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张环函〔2019〕114号),工业园区环境功能区如下:
1.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2.地表水环境:根据《甘肃省水功能区划(2012-2030)》,地表水山丹河为Ⅳ类水域区,黑河为Ⅲ类水域区。
3.地下水环境:为Ⅲ类功能区。
4.声环境:工业区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山丹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黑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Ⅲ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4a 类标准,其中工业区执行 3 类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 4a类标准。
(5)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1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未发布行业或专项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ll级标准排放限值。
②园区内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③已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专项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行业或专项排放标准。如:《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
(2)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②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工业废水经自行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③已发布行业标准的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如: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7-2008)表一排放限值,发酵类制药企业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3-2008)表一排放限值,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一排放限值,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表一排放限值,提取类制药企业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表一排放限值,中药类制药企业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一排放限值,淀粉行业执行《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5461-2010)表一排放限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表一排放限值。
④涉及重金属废水的企业车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⑤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及标准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的相关规定,入驻我园区的企业,其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和处置。不影响处理后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根据《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张掖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张环评发〔2017〕68号)、《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总体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张环函〔2019〕114号),入园企业必须遵循“一企一管、一个废水总排口”的制度,所排工业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见下表:
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一览表 单位:mg/L
指标 | CODcr | BOD5 | NH3–N | TN | SS | TP | pH | 粪大肠 菌群数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 | 个/L | |
进水 | 500 | 350 | 45 | 70 | 400 | 8 | 6~9 | — |
指标 | 总氰化物 | 总铅 | 总汞 | 总砷 | 总镉 | 总铬 | 总锌 | /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 | |
进水 | 0.5 | 0.5 | 0.005 | 0.3 | 0.05 | 1.5 | 5.0 | / |
(3)噪声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②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a类标准。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②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2013年修改单。
3.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大气环境总量控制指标;
SO2: 2068.7t/a, Nox: 3485.86t/a。
(2)水环境总量控制指标:
近期COD: 109.5t/a,氨氮5.475t/a。远期污水全部回用,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三)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产业选择负面清单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
②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污染难以治理的产业。
③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产业。
④投资强度达不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指标控制要求的。
⑤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原料的工业企业。
⑥达不到二类工业用地标准的产业。
2. 禁止发展类清单
①国际上已经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
②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
③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又无治理技术或难以治理的项目与产品。
④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
3. 限制发展类清单
对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禁止以改造为名低水平扩大生产能力。
①属重污染型,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会起较大的作用,在加强管理、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基本能满足该园区的环境目标要求的少数污染型项目。
②废水排放量太大且难以处理和再利用的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三、入园项目的环评及审批简化内容
(一)根据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强度和规模,对规模、选址和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环境总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环评文件内容。
(二)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功能布局、配套的市政设施等已确定,对规模、选址等符合区域环境总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具体简化要求如下:
1.对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环境影响较小,可以适当简化环评文件内容。
2.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监测数据,在满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或规划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如需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应按导则相关要求进行补偿。
(三)对规划内的非重大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审或简易会审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四)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有效、能够稳定达标运行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