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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10-22

甘人社通〔2020〕32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工信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8日   


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下列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一)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包含雕塑雕刻类、金属类、漆器类、工艺花画类、地毯和挂毯类、抽纱刺绣类、美术陶瓷类、天然植物纤维编织类、珠宝首饰类、民间工艺类和其它工艺美术类。

(二)现代艺术设计,主要包含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

第三条  本系列新增设正高级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级、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各层级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对应五至七级,工艺美术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工艺美术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工艺美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做出贡献的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对县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和省属艰苦单位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评价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做出贡献人才、做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省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同时,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有扎实的艺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具有深厚的文化素养和突出的艺术成就,发挥了本专业全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或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省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进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艺美术系列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高级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任高级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得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得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国际、全国性专业评比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等部门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被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得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省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被授予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 次。

2.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或获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2项。

3.作品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2件(套)。

4.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上述至少有1项专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五年吸纳就业1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篇。

9.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正式出版了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

10.本人的研究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1.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具备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的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至少1项为1-7条业绩内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并形成一定的理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或作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市厅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推进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艺美术系列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任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4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三等奖(前3名)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国际、全国性专业评比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者铜奖(三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等部门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3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三等奖(前2名)1项;或获省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省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三等奖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被授予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市厅级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品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1件(套);或被市厅级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2件(套)。

3.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或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

4.作为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直厅局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上述至少有1项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

7.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三年吸纳就业5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发表论文2篇。

9.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正式出版了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

10. 本人的研究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1.获得县区级表彰2次。

12.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具备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的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至少1项为1-7条业绩内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熟悉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并形成一定的理论。知晓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工艺美术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作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市厅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出版或发表工艺美术系列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四)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助理工艺美术师4年以上。

(二)中专学历,任助理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需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市厅级。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1次;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或被授予市厅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县区级。获县区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县区级科技奖励1次,参考其它业绩;参与完成2个区域性规划项目。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

1.作品被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2.参与完成艺术设计1项。

3.参与完成工艺美术项目1项。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5.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

6.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负责人,近三年吸纳就业2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7.在省级学术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发表论文1篇。

8.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完成教材1部。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具备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的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业绩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作品、作品集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之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中国记者网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参考其它业绩,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技能人才,可按特殊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第五十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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