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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来源:日期:2022-06-13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6月2日,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张住字〔2022〕24号)。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的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本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于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缴存人。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实施时限暂定为通知印发之日(2022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向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可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 http://www.zhangye.gov.cn/gjj/)下载填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缴存地管理部提交资料,管理部初审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手续。缓缴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满后,单位应按照补缴方案及时补缴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缴存。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3.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只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无须再提供缓缴报告。审批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4.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缓缴期间,职工因工作调离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或因职工退休、死亡等原因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企业应先为其进行补缴,待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后,职工再办理转移或销户业务。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受影响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单位获准缓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阶段性政策实施后的租房提取,和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要件资料和提取金额与阶段性政策实施前没有变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件资料取消租房协议,只提供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额度由每月600元(市区)、420元(其他5县)的标准提高至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调整为按月提取。

7.怎样认定借款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阶段性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提供社区或工作单位证明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如何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由借款人向贷款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核实,情况属实且要件资料齐全的,同意阶段性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9.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借款人怎么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应在2023年1月1日前,还清阶段性延期期间的逾期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未正常还款的,将从2023年1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不作逾期处理期间的罚息除外),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因此,建议借款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安排每月的还款计划,避免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还款压力增大,无力还款,从而导致贷款逾期。

10.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贷款如何处理?

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贷款,作为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相关链接:《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zhangye.gov.cn/gjj/dzdt/tzgg/202206/t20220602_85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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