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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山丹段“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15:32 来源: 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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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252136分许,连霍高速山丹段2121公里300米处发生1起小型轿车与同方向因故障停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连霍高速公路山丹段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督办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山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张掖市连霍高速山丹段“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对事故中涉及的人、车、路、企及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了深度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8252132分许,青海省贵南县茫曲镇那然村27号驾驶员马某“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E5022“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6WV6“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21公里300米处时(从甘肃省永昌县出发前往新疆哈密,途经山丹县),因车辆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停驶于左侧行车道内。2136分许,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66号驾驶员李某武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HQ6669“缤智牌”小型轿车(从武威市凉州区出发前往张掖市)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处时,与停驶在左侧行车道内的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甘HQ666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武受伤,乘员宋某山1现场死亡、乘员李某录、宋某山2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现场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防护,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同时上报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开展事故调查。省公安厅交管局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38252210分开始,2335分勘查结束,260时许,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道路全面恢复通行。

三、道路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国家级高速公路,设南北两幅,呈东西走向,道路中间有中央隔离带分隔,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现场位于G30连霍高速公路上行2121公里300米处北半幅路面左侧行车道,左侧行车道南侧有白色实线指示车行道边缘线,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分隔,北侧有白色虚线分隔右侧车道,右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白色实线尚未进行施划。其中左侧行车道宽375cm、右侧车道总宽705cm、左侧行车道与中央隔离带路肩宽50cm。事故路段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平直,视线良好,无影响行车视线或者行驶的遮挡物。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定位。事故现场采用直角坐标定位法进行定位,选取道路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以道路北侧2121公里300米里程桩为基准点,对现场进行定位丈量。

2.现场勘查情况。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呈头西尾东停驶于连霍高速北半幅路面左侧行车道内,其第一轴右前轮位于基准点向西1390cm、距基准线740cm,第三轴右侧轮胎位于基准点向西850cm、距基准线710cm处,第四轴右侧轮胎与基准点垂直、距基准线710cm,第六轴右侧轮胎位于基准点向东270cm、距基准线830cm。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左侧与一辆牌号为甘HQ6669号小型轿车碰撞后相粘连,该小型轿车呈头西尾东停驶于左侧行车道内,靠近中央隔离带,其右前轮加塞于半挂车底部,与半挂车第三轴轮胎垂直;其右后轮位于基准点向东600cm、距基准线890cm处。

3.车体痕迹情况。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未见受损痕迹,灯光开启;其牵引的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左下角向内凹陷,有明显碰撞痕迹,其后部保险杠左端向内弯曲,大梁左侧支架受损,左后轮胎挡泥板变形,碰撞部位附着有白色车漆,灯光未开启。甘HQ6669号小型轿车内部有大量人体组织,驾驶员位置安全气囊弹出,并沾染血渍,车辆后备箱弹开,车辆后备箱所载货物散落在车辆后部路面;副驾驶及后排两侧车门变形,车窗及挡风玻璃碎裂散落;车辆引擎盖弯曲变形,右侧引擎盖分散附着红色油漆且向下凹陷;车辆前部受损,保险杠弯曲变形脱落,右前侧车体向内凹陷,且有少量红漆附着;车辆右前排位置及右前顶部呈撕裂状,且车顶部向后变形卷曲;车辆左侧A柱弯曲变形且向后倾斜,B柱断裂变形,C柱轻微变形;车辆右侧倒车镜脱落,左侧倒车镜受损变形,灯光开启。

四、检验、鉴定情况

(一)酒检毒检情况

1.经检验鉴定,马某珍、李某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经检测,马某珍、李某武尿液中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

(二)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经鉴定,陕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陕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陕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车时间为2023825213241秒;陕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方白色尿素桶摆放位置到半挂车尾部的距离介于27m-37m之间;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灯光系统及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经鉴定,甘HQ6669号小型轿车转向、制动、照明系统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甘HQ6669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112km/h-116km/h之间。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1.宋某山1系颅脑损伤死亡。

2.李某录系颅脑损伤死亡。

3.宋某山2系颅脑损毁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马某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停驶于左侧行车道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武夜间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霍高速山丹段8·25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马某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人马某珍涉嫌交通肇事罪,山丹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李某武。驾驶车辆在夜间忽视行车安全,未确保安全车速,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人李某武涉嫌交通肇事罪,山丹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李某玉。金昌泰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主管,对外观检测人员上传的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外观检测数据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2030423071700047)上授权签字,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抄告金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函复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杨某福,金昌泰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外观检测人员,具备机动车初级查验员资格,已在外观检测岗工作近4年。2023年7月17日杨永福在对鲁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了外观检验,未严格对车辆后部反光标识表面污损、局部缺失、后部左侧标志牌缺失的情况把关检测,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抄告金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消杨永福初级查验员资格,并由该检测公司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后函复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陕西省蒲城县鸿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名下所属的EE50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日常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未做到有效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驾驶人管理存在漏洞,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抄告陕西省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陕西省渭南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并函复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金昌泰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肇事的Q6WV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安全综合性能技术检测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6.5.5要求进行检验,暴露出该公司源头审核把关不严,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出具了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抄告金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金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并函复张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甘肃省《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道路交通安全“严管十条”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路面管控,细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紧盯高速、国省道、城市、农村道路,严查严处严惩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要督促指导货运企业、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要用足“通报、曝光、约谈、督办”四项机制,强化诚信约束,对普通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三)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督促货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完善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学习宣传,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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