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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65603
文号
张政办发〔2017〕15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0-11 17:17:1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 2017〕15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已经 2017 9 6 日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2017年9月7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 2017 305 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 2017 18 号)精神, 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对 2018 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参保对象为现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个人缴费实行年预缴费制。 2018 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 180 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仍按照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张民发〔 2017 119 号)精神,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截止日为 2017 12 20 日。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参保费,于 2018 1 1 日至 12 31 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应在自出生之日起 6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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