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按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49377
文号
张政办发〔2017〕15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0-11 17:15:18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7〕15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促进社会    

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 政府有关部 门,市 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张掖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达1500张左右,诊疗服务量占全市诊疗服务总量的20%左右,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达到每千人口1.3张以上,床位总量占医疗卫生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0%,促进社会办医取得阶段性成效,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满足个性化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老年护理等特色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放宽机构准入    

1.公开设置规划。制定市、县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设备配置空间。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等资源配置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简化审批流程。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坚持社会办医基本条件,全面清理我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 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探索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社会办医审批一站式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减少审批限制。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需要配置医疗设备,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大型医用设备指标申报计划,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优化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精神、康复和老年病医院以及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进一步推进社会办中医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等中医专科医院,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5.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在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坚持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 益性定位的前提下,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措施    

6.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放宽医疗服务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规范行政收费。坚决执行国家和省上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严格落实相关土地供应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及时依法依规采取划拨方式为其办理供地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后,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 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统筹基金。(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服务能力    

12.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医师多点执业人事、分配、保险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有需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支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落实一视同仁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学科建设、科研申报、临床教学和培训资格基地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会协会任职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其他申报条件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强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鼓励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基础设施、后勤服务、检验、影像等非临床核心业务方面的合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鼓励各县区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支持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放与应用居民健康卡,努力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管理。(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监督管理    

17.加强医疗行为监管。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健全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和“量化分级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和与医疗安全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    

18.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到依法执业、诚信经营。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要牵头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要全面掌握本县区社会办医情况,进一步挖掘和创新社会办医项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每年将推进社会办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医改办。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