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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0-00178
文号
张政办函〔2020〕8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8-19 10:19:13
是否有效

张政办函〔2020〕8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

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形成合法合理且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特制定本指引。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

(三)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具体内容等情况,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在对初审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后,由市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合法性审查涉及的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3.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4.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5.决策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要明确的事项及方式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出具无异议的审查意见。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修改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超越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应当作出否定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直接修改,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载明。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删除的审查意见。

6.审查意见通过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的形式提供。

7.法律意见书应观点明确、法理有据、阐述明晰、文字通顺、建议适当。

8.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讨论。

三、市政府合同类事项

(一)政府合同范围

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以市政府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法性审查需要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和公平的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合法性审查涉及的内容

1.对合同主体适格性的审查;

2.对合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3.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4.对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5.对合同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6.对专项合同特殊性的审查;

7.对合同严禁条款的审查;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要明确的事项及方式

1.政府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体现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出具无异议的审查意见。

2.政府合同内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修改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政府合同内容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对政府合同内容直接修改,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载明。

4.审查意见通过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的形式提供。

5.法律意见书应观点明确、法理有据、阐述明晰、文字通顺、建议适当。

四、保密规定

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履行保密协议,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漏行政决策及合同内容。

五、档案管理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包括审查文本、初审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由市司法局负责归档,做到一事一卷,永久保存。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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