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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0-00044
文号
张政办发〔2019〕9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9-27 16:35: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9〕99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公路

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张掖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张掖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路长制运行,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到位、养护提质,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路长,是指县道、乡道、村道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人。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县、乡两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分别设立总路长,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和“一路一长”的要求全部设立路长,实行路长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县、乡总路长分别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道、乡道路长分别由同级政府班子成员或同级别领导干部担任;村总路长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道路长由村、社干部或聘用的本村村民担任。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县道、乡道专管员分别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兼职干部担任,村道专管员原则上由路长兼任。

第六条  县、乡、村三级设立总路长办公室(建制村内道路少于两条的可不设立村级总路长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区交通运输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村农村公路管理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路长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和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路长制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及管理,研究解决工作运行中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  路长是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和养护的直接责任人。

县道、乡道路长负责对责任路段进行巡查,协调、督促责任路段沿线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和任务,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和涉路违法行为,协调处理重大涉路矛盾纠纷。

村道路长负责对责任路段进行日常巡查,组织群众进行路域保洁、及时处治公路小微病害、劝阻涉路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巡查发现的重大公路病害和涉路违法行为,配合乡、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群众性公路养护活动和爱路护路宣传活动,协调处理涉路矛盾纠纷。

专管员根据总路长、路长和总路长办公室安排,负责各自管养路段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信息化数据采集、各类数据统计等工作,组织完成公路病害处治、路面保洁、路域环境整治等养护任务,及时制止并报告涉路违法行为,协助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处理涉路矛盾纠纷,及时向路长和同级总路长办公室报告日常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总路长办公室对本级总路长负责,承担路长制运行工作和路长会议确定事项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组织落实、检查通报、总结报告、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路长制管理标准、运行制度、考核办法的拟订、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路段路长制运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章  路长巡查

第十条  对责任路段进行巡查是路长落实责任的主要途径。路长应当对责任区域和路段进行全面巡查,县级总路长、乡级总路长、村级总路长每年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巡查分别不少于1次、2次、4次,县道路长、乡道路长、村道路长对本人责任路段分别每季度、每月、每周巡查1,县道、乡道、村道专管员对各自管养路段每周巡查1次。

第十一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为路长制工作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路面路肩路基桥涵及公路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路域环境面貌、路产路权保护情况、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巡查人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等,并由巡查人员和问题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移交。巡查记录一式三份,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同级总路长办公室、巡查路长各1份。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路长和同级总路长办公室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路长会议

第十三条  路长会议是路长协调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总路长、路长可以灵活采取会议形式,对影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大问题、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和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  路长会议由总路长、路长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并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路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同级总路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路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路长、总路长办公室、专管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和督促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便于路长制运行和监督,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每条县道、乡道和通村主干道路长的责任路段设立路长制公示牌,标明路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责任路线名称、编号、管养里程等内容。

第十七条  总路长、总路长办公室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路长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共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下发检查通报和整改通知等形式,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实效性,促使各级路长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路长制工作方面问题,总路长、总路长办公室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并依照责任权限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县、乡两级政府应根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的收集、报送、共享、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分别由县、乡两级总路长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总路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的采集、报送、共享、公开等工作由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总路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涉及的各类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信息共享、公开应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路长、路长信息发生变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和路长制公示牌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路长作用充分发挥,实行路长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总路长每年年初应与下一级总路长和本级路长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指标要求、考核标准、计分办法、奖惩等内容,村道路长(专管员)责任书还应明确报酬标准及考核兑付办法。

第二十五条  路长年度工作考核由各级总路长负责。县道、乡道路长的考核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村道路长(专管员)进行专项考核,结果与报酬挂沟,报酬可从农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经费、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专项捐资等资金中列支,标准由县、乡政府根据各村道路养护管理的实际工作量测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路长年度工作考核要与“四好农村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路线的创建、命名结合起来,对管理养护效果好、达到示范创建标准的乡、村、路线要适时命名,对履行职责到位、工作成绩突出、责任路段管理养护成效显著的路长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责任路段管理养护成效不明显、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道和乡道路长由同级总路长进行工作约谈,村道路长按责任书规定扣除相应报酬并由同级总路长进行工作约谈;对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的路长,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按规定问责,对不能胜任路长工作的及时调整。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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