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12346
文号
张政办发〔2018〕16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11-02 11:00: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8〕165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1月6日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张政发〔2006〕120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张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张掖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考核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年度自查

由县区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所辖县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域统筹的县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县区政府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第六条 期中检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县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域统筹等方面情况。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七条 期末考核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省内跨市交易、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的有关县区,考核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出相应调整。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第八条 考核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奖 惩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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