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620700004/2018-87187
文号
张政办发〔2016〕13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生成日期
2016-09-02 11:22:31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6〕139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承包经营权管理,稳妥推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改革,增强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政府收益,堵塞管理漏洞,创造公平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张掖市国有农场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 基本情况

    我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是计划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产物,目前分别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管理,大部分为对外承包租赁经营,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低下、收支不明等问题。据初步调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共有11个,面积约5231.5亩。其中:市属机关事业单位10个,面积4614.3亩;市属国有企业农场1个,面积617.2亩。年收取承包租赁费约56.7万元,亩均收益108元。各单位承包租赁费除少数上缴财政外,其他均由本单位收支管理。

二、目的任务

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承包经营权,其目的和任务是:查清实际情况,寻找问题根源,从产权归属和承包经营权入手,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全面理顺管理体制,解决现存问题,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形成产权明晰、经营有序、效益提高、监管有力的新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产权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管理者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我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全部为国有土地,国家投资、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市政府所有。并按照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办收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其经营权委托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代表市政府统一经营管理。

    (三)国有农场原管理单位和企业,在收回产权前对农场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算,经市国资办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对后,对农场资产清单逐项清点移交,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四)国有农场承包(租赁)收益,严格执行收支分离政策,全部上缴财政,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四、经营权管理

    目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大部分承包(租赁)期限1到30年不等。为规范经营权管理,妥善处理原承包(租赁)关系,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代表市政府在收回经营权时,对原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原承包(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原农场管理单位不得再续签承包(租赁)合同。由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重新对外公开承包(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承包期原则上不超过40年。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租赁)者具有优先权。

    (二)对原承包经营权未到期,但承包期不足3年(含3 年)的,由原农场管理单位和承包经营者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与承包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重新对外公开承包(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租赁)者具有优先权。

    (三)承包经营权未到期,且承包经营期在3年以上,经审核合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承包方能履行承包义务的,由原农场管理单位和承包经营者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与承包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原承包(租赁)关系,收回经营权后,由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重新公开对外承包经营。

    1.承包(租赁)合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的;

    2.承包(租赁)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承包(租赁)费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地区土地流转租金的;

    4.承包(租赁)合同中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

    5.其他情形的。

五、承包经营者投资处置

    对部分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为提高农场产出效益,投资新建的部分农田设施、管理用房和防护林等,在收回农场产权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评估确认补偿。由市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投资建设的农田设施、管理用房和防护林等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市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并提请市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对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投资建设的部分无法评估的设施,由市国资办组织水务、农业、林业、建设、国土、审计部门,根据建设费用和使用年限,分不同情况核算确认补偿价格,经市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请市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合理补偿

六、资产移交手续办理

    (一)市国资办及市审计局负责对农场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决算。

    (二)市政府研究,作出收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资产的决定,移交给市国资办委托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经营。

    (三)涉及农场资产移交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将农场资产全部移交给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在核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资产的同时,将农场资产注入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公司代管。

    (四)涉及农场资产移交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配合市国资办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各县(区)政府在国有农场改革中可参照该《指导意见》办理。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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