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54668
文号
张政办发〔2018〕108号
关键词
仓储物流;整治;仓库;危险化学品;验收;有效期;负责;管理;储存;安全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7-23 16:43: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 20181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仓储物流场所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 及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要求,按照“关闭取缔一批、整治规范一批、重新规划布局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仓储物流场所,整顿、规范隐患突出的仓储物流场所,规划、布局有利于长远发展的仓储物流企业,强化风险管控,严格监督管理,着力构建“政府政策引导、行业许可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市场行业自律”的综合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仓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二、整治范围

    仓储物流场所是指利用自建或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的场所。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类仓储、物流场所,重点是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仓库、市场、物流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粮库、代储点等场所。

    三、整治任务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仓储物流场所,由县区政府依法查封、停用或取缔:

    1 .不符合城市(园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仓储物流经营的;

    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仓储物流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5 .储存物品与仓库火灾危险等级或种类不相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6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作为仓储场所和仓储设施不符合《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的;

    7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

    8 .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9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10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

    1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仓储物流场所,责令限期治理整顿,经县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1 .已建和在建的仓储物流场所符合城市(园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许可的;

    2 .仓储物流企业未按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要求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

    3 .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 .未按照国家标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货物的存储、堆放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

    7 .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用火用电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8 .仓储物流场所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仓储物流场所进行统一管理的;

    9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制定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10 .场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登记、检测检验使用的;

    11 .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

    1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    

    各县区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研究部署,集中时间人力,紧盯重点区域,全方位、无死角开展整治。甘州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整治市区尤其是金张掖大道、张火公路、南二环、城区各出城口仓储物流乱象,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规范仓储物流市场经营秩序。

    (二)市直相关部门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整治规范。

    1 .发改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仓储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核、申报仓储物流业建设项目,依法管理备案的仓储物流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 .规划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物流园区规划,依法查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进行建设的违规行为。

    3 .城管部门 :负责查处未经施工许可、未经规划部门现场放线,擅自搭建仓储物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非法违法行为。

    4 .国土部门: 负责组织对仓储物流场所用地进行清查、稽核,依法查处仓储物流场所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5 .建设部门: 负责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依法查处非法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仓储物流建筑工程行为。

    6 .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严格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仓储物流场所。

    7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编制全市交通运输站场布局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管理工作,监督协调道路运输站(场)项目建设管理和信息化工作;负责物流、信息配载等经营业户的监督管理,履行货物运输市场行业监管职责。

    8 .商务部门: 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管理,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执行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9 .工信部门: 负责编制工业现代物流业态发展规划,指导工业集聚区和企业物流业态发展,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监督仓储物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10 .工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仓储物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储物流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不予工商登记或撤销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仓储物流场所储存、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11 .质监部门: 负责仓储物流场所特种设备登记备案、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格考核发证及管理,依法查处仓储物流场所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1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食品药品存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存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存储食品药品的行为。

    13 .供销部门: 负责行业范围内的仓储物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行业从业单位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配合工商等部门对仓储物流企业存储假冒伪劣货物或商品的行为予以查处。

    14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寄递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寄递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未经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寄递网点,坚决依法查处;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15 .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击取缔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16 .粮食部门: 负责粮储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购销、储存和流通环节检查,监督粮储企业落实国家管理政策、制度规章、技术规范,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仓储物流场所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泽元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韩正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徐永胜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喜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伏世祖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周建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秦学贵  市财政局局长

           屈建元  市安监局局长

           高林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牛生乐  市建设局局长

           赵文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贵彪  市商务局局长

           刘学汉  市规划局局长

           王兴凯  市工商局局长

           周占宏  市质监局局长

           刘卫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世峰  市粮食局局长

           蒋  忠  市房管局局长

           魏士博  市供销社主任

           屈新平  市运管局局长

           朱  辰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崔希斌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韶华  甘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冯  军  临泽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伟红  高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陆思东  山丹县委副书记、县长

           李作明  民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白  勇  肃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8年7月20日前 )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于 7月20日前 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   7月20日   至 7月31日 )    

   各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确定牵头部门,对辖区内的仓储物流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查摸底,逐一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摸清本县区仓储物流场所的数量、规模、性质、存储物资种类、日常储量以及行政许可、安全状况等情况,建立仓储物流场所基础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各县区于 7月31日前 将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电子版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 8月1日 至 10月31日 )    

   1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方案》中确定的“停用取缔、限期整改”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坚持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整治。

   2 .对列入停用、取缔的仓储物流场所,县区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实施联合执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规建筑,清理储存货物,停止经营行为,彻底予以取缔。

   3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仓储物流场所,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紧密协作,跟踪督办,指导检查,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督促整改到位,做到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县区政府严格实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4 .结合全市仓储物流企业特点,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负责,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运管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依据有关仓储物流企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范本,下发仓储物流企业参照制定、执行,全面提升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水平。

   5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提出督导意见,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验收总结阶段( 11月1日 至 11月15日 )

   1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对限期整改的仓储物流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验收,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应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令限期达标;限期内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2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对停用、取缔的仓储物流场所,组织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3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 2018年11月15日 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4 .在县区初验的基础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成效,固化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物流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在商贸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条件普遍较差,各类隐患问题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盲区,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分析评估现状,加强调研督导检查,精准制定对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深入、立行见效。

   (二)科学施策稳推进,依法从严整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盘考虑物流产业的社会属性和发展现状,既要疏堵结合、分类施策、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又要防止方法不当、一哄而上“一刀切”产生不稳定因素、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既要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发展,又要防止不顾实际、强拆强搬、由过去“地上”经营转入“地下”潜藏,增加新的安全风险。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敢于动真碰硬,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久拖不改的场所,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该查封的坚决查封,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切实规范仓储物流经营行为。

   (三)统筹规划抓规范,促进健康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42号)要求,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邮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配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物流企业意见,抓紧研究编制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全市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协同发展、统筹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整合规范现有仓储物流园区,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快传统物流业转型升级,建立“布局合理、便捷高效、功能齐全、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四)强化宣传广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行动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和从业者充分知晓理解,支持整治工作。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两大阵地,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集中曝光仓储物流场所安全隐患,切实形成舆论威慑。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营造业主理解、群众支持、齐抓共管、舆论监督、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五)对标验收严问责,务求工作实效。 这次专项行动是提高仓储物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抽调业务精湛的工作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严格组织检查、严格标准验收,确保隐患真整实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坚持标准规范,依法加强仓储物流建设项目的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发证,切实把好源头管理关。严格责任追究,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敷衍应付的县区和部门,将通报批评,约谈督办。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基本要求

         2 .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张掖市仓储物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基本要求

监管部门

整治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工商质监部门

1. 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 是否超范围经营或储存、制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假冒伪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场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是否登记、依法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5. 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6.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是否做到先证后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规划(园区)部门

1. 仓储物流场所建设项目是否持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城乡规划法》

2. 仓储物流场所 规划是否满足周边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3. 仓储物流场所是否在规划范围之内。

城管部门

仓储物流场所存在私搭、乱建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作为仓储场所和仓储设施不符合《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

《城乡规划法》

国土部门

1. 仓储物流场所建设项目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和 出租方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

2. 是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法违规建设储存场所。

建设部门

仓储物流场所建设项目是否持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法》

     

监管部门

整治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交通运输部门

1. 仓储物流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 车辆安全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其他仓库物流各类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建立培训档案;是否建立并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

3. 货物运输场站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标示是否齐全、醒目。    

公安消防部门

1. 仓库物流企业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 、消防验收 意见书 或备案抽查资料等,是否存在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作为仓储场所,并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消防法》

2. 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等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是否 持证上岗。

3 .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火灾事故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评估,并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4. 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及醒目的防火标志。

5. 仓库 是否 根据储存货物危险性类别、层数、面积,选择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划分防火分区,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5m 。

6. 禁止在营运场所或仓库建筑内设办公室、休息室、宿舍或饭堂;仓库、营运场所与办公室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住人,不准使用电炉、火炉取暖,不准使用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7.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 五米 。

8. 每个库房必须在库外单独安装开关 箱,配 电 箱、插座、开 关安装漏电保护 器,保 险装置符合规范。

9.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0. 消防系统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11. 仓库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检测合格。

12. 仓库应按照消防设计、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足额配置灭火器,并正确放置、定期检验,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严禁被圈占、遮挡,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13. 仓库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6个。场站、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严禁占用,堆放物品,保持通畅。

     

监管部门

整治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安监部门

1.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齐全,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4.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物资,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评估,并建立档案。

5. 危险物品(易燃、有毒物品)和一般物品(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储设施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商务(供销)部门

1. 仓储物流企业开展隐患治理自查自改,有记录、有台账。    

《安全生产法》

《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 )    

2.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3.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4. 仓储场所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指挥,杜绝脏乱差。

5.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6. 仓库物流实行层层转包,应落实分包、转包责任人主要责任 。

7.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一米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 五米 ,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 三米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二米 。

8. 仓库物流企业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全面覆盖,并保持正常使用。

食品药品监管

1. 食品、药品存储是否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

2. 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储存 食品、药品。

3. 食品、药品存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严格执行。

4. 食品、药品仓库操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 食品、药品储存、流通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邮政管理部门

1. 寄递企业取得业务经营许可。

《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

2. 寄递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

3. 寄递企业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危险品、违禁品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3个100%制度,全面执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等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

     

附件2  

     

     

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设立

日期

   

主要

负责人    

   

占地

面积    

   

仓库

面积    

   

耐火

等级    

   

单位

地址

   

经济

类型

   

联系

电话    

   

仓库

结构    

   

存储物

品种类

   

数量    

   

建设用

地规划

许可证

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编号

   

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

编号

(文号)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营业

执照

编号

   

货运站场

经营许可证

编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编号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

编号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编号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编号

   

消防许可

设计审核情况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发放

机关

   

竣工验收情况

   

有效期

   

有效期

   

有效期

   

抽查备案情况

   

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3  

   

   

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

名称

单位

地址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经营

形式

占地

面积

仓库结

构及耐

火等级

存储物

品种类

及数量

是否符合城市(园区)规划

是否办理规划许可

是否办理土地许可

是否办理建设许可

是否办理消防许可

是否办理货运站场许可

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经营形式按照自主经营和租赁经营填写。2.租赁经营的,注明租赁场所产权所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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