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22924
文号
张政办发〔2018〕6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5-21 16:04:03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865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8      

     

   

张掖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逐步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2 .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3 .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4 .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各县区、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法制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三)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网格化管理,靠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 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各县区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保安公司和派驻学校保安的监管。保安公司要加强保安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保安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学校要加强对聘用保安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保安人员持证上岗、着装工作制度,配齐配足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寄宿制学校要增配专职保安人员和生活管理教师,24小时值班值守。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三)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 各县区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 各县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推进全市教育系统110社会服务(求助)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升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五)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公安部门要持续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做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及时预防处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开展警示教育;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校外成年人实施或者唆使、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七)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健全校园安全防护联动机制  

(一)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在校园及周边 200米 范围内设立校园安全保护区。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校门两侧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制度;依法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综治部门要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追究、典型培育、经验推广等工作,将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建设部门要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各类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运营行为。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在校园周边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减速标示线或减速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安全保护区内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加大市场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排放大气、粉尘、水体及噪声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影响校园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商业网点,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会同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道路和街巷的物流装卸点。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民政部门要禁止审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福利彩票专营网点,配合相关单位依法查处校园周边非法经营彩票活动。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影响教学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和营业性网吧,依法处理校园周边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禁止黄、赌、毒、污秽音像播放行为,维护师生正常学习、生活环境。教育部门要全面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组织摸排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部门责任,积极落实校园协办工作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会同综治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乡镇(街道)及社区要加强属地管理,协调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加大对本市学生用品(含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学生用品的监督抽查。    

(二)明确学校日常管理职责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成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要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安全工作档案。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等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持续排查安全隐患,定期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涉稳人员摸排稳稳控工作,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五、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市县区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各县区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高,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 市、县区教育、公安部门要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科室,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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