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0-00060
文号
张政办发〔2019〕12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12-20 15:35: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9〕12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17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融资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体系建设

(一)发展壮大机构实力。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保证融资担保业务正常开展。各县区政府要抢抓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出资整合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机遇,积极与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对接洽谈,争取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注资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

(二)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甘肃金控张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紧抓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增信分险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资源,积极争取融资再担保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规模。

二、聚焦重点服务领域

(三)明确支持范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明确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体经济、“三农”主体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大特色产业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突出重点对象。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五)坚持担保主业。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

(六)切实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七)规范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八)明确风险分担比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九)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加强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财税激励扶持

(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设立特色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有关规定,支持甘肃金控张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特色产业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金用于分担县域特色产业贷款发生的担保代偿,县级政府承担20%的代偿责任。

(十二)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县区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三)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市政府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予以奖补激励。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经手担保费率的50%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四)落实扶持政策。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十五)主动争取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对接联系,争取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十六)提升服务水平。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十七)简化担保程序。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争取省级再担保机构支持,在省级再担保机构引导下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十八)防止风险转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二十)实施差异化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支小支农贷款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调动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将支小支农贷款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内容,对贷款政策落实好的金融机构,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给予支持。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内部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内生动力。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 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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