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9-00072
文号
张政办发〔2019〕1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3-14 17:12: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918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2019年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6


张掖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保持和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张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使全市未利用地得到科学管理,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得到有效防范,土地空间布局管控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启动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得到严格保护,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强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土壤污染的危害得到减轻,农业生产污染土壤能够得到控制,生活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全市土壤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各县区根据《张掖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贯彻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各项工作,大力推动成果应用,全面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要求,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按照《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摸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合理确定土壤用途,为实施土壤污染治理、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督促4块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报告或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强化相关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实行联动监管,严格土地流转、用地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方面审查,合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风险排查和管控工作。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4.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区人民政府与新增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6.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并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或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要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依赖化肥、滥用农药等不合理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和耕地质量下降。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采用新型阻沙固沙网固沙压沙、设立围栏和人工促进自然修复工程等新技术,使土壤得到有效恢复。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林草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要分阶段逐步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2.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要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健全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禁止开发为建设用地。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5.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工作,对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省上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考核细则,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及和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深入开展农用地周边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化工、农药等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监控。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合理布局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工业废渣、矿物残渣、医疗废物等固体(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全面落实《张掖市有害生活垃圾安全处置方案》,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做好废旧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的生活垃圾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0.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全面落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开展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强对历史遗留尾矿库和无主尾矿库的整治,制定整治方案,做好闭库尾矿库的监督检查,落实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3.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24.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围绕制种玉米、蔬菜、马铃薯、果树、中药材等特色作物和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提高农药利用率。组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高统防统治覆盖率。2019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38%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2%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6.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市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引进可降解和无污染的环保型农膜新产品,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mm的地膜和一膜两年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统一规划设立废旧农膜临时机动回收站(点),切实提高废旧农膜定点收购加工企业加工生产能力,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2019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75%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7.依托已建成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中心,加强对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每年对黑河中游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严格清污分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28.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将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按时完成省上下达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加快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强化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9.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深入推进《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和整治方案》并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持续推进《张掖市全域无垃圾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长效保障机制及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0.在商贸流通行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产品、不易降解物料的使用,增强回收利用力度。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31.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更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3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3.完善市、县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于2019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严格评估考核。将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进行严格考核。各县区要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每季度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通报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将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强化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主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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