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掖市水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5号)、《推进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技术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市借鉴其中好的经验做法,对《张掖市水预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修改为“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指标,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二、将第六条中“生态取水单位向所在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经县区林草部门加注意见,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农业取水单位(农民以村为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农业用水预算申请。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城乡环境取水单位向所在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经县区林草部门加注意见后,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城乡环境用水预算申请。工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河湖生态补水不得低于控制指标要求”。
三、将第七条中“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修改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和‘零基预算’的原则”。
四、将第八条中“农业取水单位和生态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预算情况提出意见”修改为“农业取水单位和城乡环境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预算情况提出意见”。
五、在第九条中新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区域内水预算草案时,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预留部分指标作为储备水量”。
六、在第十一条中新增“根据当年枯水情况增加的农业应急抗旱水量以及通过水权交易增加的区域外用水指标等纳入本区域水预算外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通过水预算管理节余的水量可进行县区内水权交易,完成水权交易后的各取水单位纳入水预算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节余、闲置的水权进行收储,通过行政或市场的方式进行再配置,配置水量纳入水预算管理”。
八、将第十三条中“农业取水单位及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农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单位直接提交),由灌区水管单位统计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取水单位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修改为“农业取水单位及城乡环境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农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单位直接提交),由灌区水管单位统计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工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河湖生态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取水单位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九、将第十八条(二)中“对涉及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修改为“对涉及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审计机关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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