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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620700004/2018-24686
文号
张政发〔2016〕9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生成日期
2016-08-24 09:53:12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16〕9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学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现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本着“立足长远、科学谋划、加大投入、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意义重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办园条件全面改善,普及程度快速提高,保教质量不断提升。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存在投入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优质资源不充裕、“公热民冷、公强民弱”、“城区入园难”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当前,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社会将迎来又一个生育高峰,学前教育的问题将更为突出。办好学前教育,不仅关乎当前,而且影响长远,是一项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亟待改进加强的民生工程。

2.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扶持管理并重,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导向,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质量保证、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切实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3.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产权及建设问题。住宅小区内,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已建成或在建、待建的幼儿园,产权属投资人所有,不得改变用途;投资人可通过自营、联营、租赁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已改为其它用途的,按每年20元/㎡征收补偿费,全额用于补助民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项目在审批和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周边建设实际情况,在《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提出需配建幼儿园的建筑规模及用地规模要求。由建设单位配建的幼儿园,在保证幼儿园独立用地的前提下,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不占用批准的容积率指标,并减免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规费(除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之外的相关费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将产权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对按规划应当建设幼儿园而未建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对改变已建成幼儿园用途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用途登记;工商部门对持幼儿园产权证明材料申办非幼儿园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办理;上述部门要加大对已建成幼儿园改作他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教育局、房管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4.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严格按照中共张掖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规划管理的意见》(市委发〔2014〕28号)要求,“在居住户数大于1000户的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幼儿园”、“在用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规划户数大于1000户的新建住宅小区内要建设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独立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幼儿园;规划户数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就近原则,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规模不小于9个班、独立建设用地不小于2500平方米的幼儿园”。不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住宅面积40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建设补偿费,全额用于补助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各县区政府)

5.强化对配建幼儿园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时,应对教学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引导办学单位优先使用已规划的幼儿园场地。对已审批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大年检力度,对使用建筑不符合幼儿园场地要求和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原则上禁止以其它用途房屋兴办幼儿园,对已使用其它用途房屋兴办幼儿园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引导、督促到已建设的幼儿园场地办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规划局、房管局)

三、鼓励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6.努力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落实奖补政策和出台支持措施,提供广泛、多样、充足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力争全市条件达标的民办幼儿园都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园为引领、普惠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物价局,各县区政府)

7.大力推进小学附属幼儿园向普惠性转型。探索以“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的方式,对全市100人以上的小学附属园进行转制。通过清产核资明晰资产权属,办园主体仍为所在学校,继续无偿提供办园场地,严格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进一步激发办园活力。学校选派具有管理能力的骨干教师以离岗创业的方式担任园长,实行园长职级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物价局、国资办,各县区政府)

四、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保障力度

8.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扶持政策。继续做好我市5个插花型贫困县需改扩建村级幼儿园项目和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的争取工作。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政策。落实好适龄儿童免除(补助)保教费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9.制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供给标准。根据《甘肃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我市实际,制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城市幼儿园: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省级示范园及省级一类园、标准园、非标准园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600元、500元、400元。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其中省级一类园、标准园、非标准园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400元、300元,供给渠道按照财政属地关系配套解决。同时,生均公用经费供给要积极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按照城市每生每年300元、农村每生每年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甘州区由市、区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用于降低收费、培训师资、改善办园条件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0.支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公办幼儿园因建设形成的债务,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予以解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场地办园的,从2017年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利用自有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其建设中形成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贴息期三年。上述两项补助资金,甘州区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全部用于完善办园设施设备,提升办园水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享受居民消费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各县区政府)

11.实行幼儿园晋等升级奖补政策。由非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标准化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省级一类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升级为省级示范性园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所需奖补资金,甘州区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五、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2.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规范民办幼儿园用人行为,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招用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体系,努力培育一支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稳定可靠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促进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不断提高,为满足城乡居民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13.实行园长教师准入制度。园长由办园者根据相关规定聘任,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教经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原则上要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持其它类型资格证的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目前从教但没有教师资格的教师,3年内须取得资格证书。公办、民办幼儿园均要按《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配齐保教人员及卫生保健、安保等人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安保员等要取得规定的从业合格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14.实行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按照“发展可预期、收入稳定增长、鼓励终身从教”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薪酬制度。民办幼儿园招用教师的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公办正式教师同等级别人员70%的标准发放,并且逐年增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与公办正式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工资发放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或教师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15.落实教师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度。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行招用的在职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不再负责。市、县区财政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按教师从教年限缴费并予以补贴(10年以下50%,10年以上、20年以下70%,20年以上90%)。目前从教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在本意见执行后暂列入补贴对象予以补贴,3年后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再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甘州区幼儿园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每年春、秋学期结束后,幼儿园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缴费凭证、劳动合同、教师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向同级教育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核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6.规范教师职称评审。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由市、县区人社、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公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程序、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同安排、同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评审职称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参加人社、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在申报评聘职称时,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晋升中级职称时免除论文及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要求;对业绩突出但达不到正常评审职称条件的人员,可参照相关规定,评审市内有效职称;教师的专业工作年限以从事教师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在不同单位从事教师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累计计算),由其他单位新调入到幼儿园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均可由现所在幼儿园推荐评审职称;凡取得职称资格的教师,承办者负责从取得资格次月起,按不低于100元/月的标准增资。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结构、标准落实教师职称工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7.完善教师奖励机制。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计划,在各级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评选时按比例单列指标、适当放宽条件推荐评选;按公办教师梯次培养要求,统一开展培训培养;选拔命名的拔尖人才、骨干教师按公办学校标准享受相关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公办学校教师补助渠道统筹解决。建立普惠性幼儿园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制度,便于教师交流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18.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常态机制。将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师德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园长办园能力和教师专业技能提升计划。培训主要采取模块化方式,突出“缺什么、补什么”,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所需经费从全市劳动力技能培训费用中列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六、切实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19.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均衡公平为目标,以提高保教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教师素养为关键,以完善管理机制为重点,着力缩小城乡幼儿园之间、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差距,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教育部门要围绕幼儿园晋等升级、标准园创建、结对帮扶、园长能力提升、教师素养提升、科学保教、厚植办园特色、家园共育、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制定具体意见,并抓好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20.开展幼儿园晋等升级行动。根据《甘肃省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办法(试行)》和《张掖市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级各类幼儿园达标和晋等升级活动,进一步促进办园条件逐步改善、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力争全市设置3个标准班以上的幼儿园全部达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21.开展规范办园专项督导行动。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抓手,开展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行动,把安全卫生、招生收费、常规管理、活动开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每年市级抽查率不低于幼儿园总数的20%,县区抽查率不低于幼儿园总数的50%。专项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坚持管、办、评分离原则,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探索第三方监测评估制度。对办园行为不规范、有违师德师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七、切实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22.深入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管、消防等部门配合,在全市幼儿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整顿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幼儿园,有效根除事故隐患,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

23.严格年审制度,强化部门监管。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住建、食药监管、卫计委、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专家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办幼儿园进行年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办园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房管局、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

24.落实安全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限期整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消防器材配备不达标的,由各县区负责摸实情况,统一配备,所需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切实提升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相关法规,定期开展预防火灾、地震、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师生幼儿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园长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

八、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26.积极宣传引导。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市、县区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引导幼儿园教职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引导家长主动了解认同政策导向,支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7.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市督查考核局负责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幼儿园享受扶持政策,未能限期整改和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不予扶持。要建立晋等升级和公示制度,完善发展质量督导评估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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