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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索引号
620700004/2018-96699
文号
张政发〔2017〕11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12-01 10:34:11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17〕11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    

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16〕101号)精神,加快实施《张掖市“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等相关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落实“三个1亿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县(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县(区)的支持力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统筹推进。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农业人口转移趋势,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合理预计人口转移规模,科学规划和优化财政支出安排,促进人口转移与城镇化发展协调推进。    

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主线,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明确责任,强化激励。人口流入地县(区)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调动县(区)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尊重意愿,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县(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地方保障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财政核定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继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高中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甘肃籍学生免保教费等资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加大对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增加各类教育资源供给,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向教育投资。    

(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机制    

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原则,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统筹使用城乡医疗保险资金。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健全完善市、县(区)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实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一卡通”,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接续。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市、县(区)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加快实施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费提标等政策,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满足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服务等需求;大力实施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等为民办实事扶持政策,农业转移人口按要求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促进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等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形成产业快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协同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落实税费减免,在“助创贷”、“助保贷”、“互助贷”、小额担保贷款等各类金融产品方面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的扶持力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创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吸引具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投亲靠友在城市安家落户。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不突破政策“红线”“底线”的基础上,引导搬迁对象通过在城镇购房实现易地搬迁,并在户籍转移、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对农业转移人口首次在城镇购买住房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首付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稳妥有序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者纳入缴存范围。    

(六)支持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市、县(区)政府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现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市承载压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设立PPP引导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综合管廊、道路、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按照城乡一体、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大力实施“千村美丽、万村整洁”工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集镇、村组延伸拓展,增强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功能,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农村居民社区化管理、城镇化生活,培育健康、文明的乡风民俗。    

(七)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益    

市、县(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有稳定非农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多权同确”,按时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等权能。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收益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充分保障农民的受益权。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市、县(区)要加强和完善人口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完善信息库建设,实现各部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机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市级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结合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基本民生保障落实情况较好、城镇化率提高较快的县(区)给予适当奖励。县(区)政府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妥善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    

(九)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分担公共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综合考虑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动态调整支出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人口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横向联动的合力,扎实推进各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同时,县(区)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 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措施办法,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深入推进县域内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等工作,增强县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范畴,跟进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及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密切配合,以居住证为载体,抓紧研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等公共服务政策,加强与财政支持政策的衔接,合力推进此项工作稳步开展。市金融办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及宅基地抵押担保,向进城购房农民发放购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本着有利于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中有稳定收入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为符合条件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连续正常缴存三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时用所购住房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房产部门要积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协商,制订并落实农民购房优惠措施;市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进城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教育部门要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权利;公安部门要大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落地;发改、工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培 育新文 化、旅 游业态,推动相关配套产业快速发 展,带 动农民就业创 业;财 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同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预算管 理,管 好用好资 金,增 强政策落实资金保障能力。    

(三)加强评估督导。 财政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各有关单位及县(区)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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