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市委发〔2021〕6号),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依据
《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
三、文件重要内容解读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总共6章22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2条,明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分配共3条,明确衔接资金分配因素,确定市县配套资金相关要求,规定市县衔接资金紧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共2条,明确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防返贫监测及帮扶、“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要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规定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60%(含)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明确了其他支出负面清单事项。
第四章资金管理共8条,规定了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配下达时间和程序。明确县级可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1%(含)和3%(含)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明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共4条,明确衔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规定了财政、民族宗教、林草、发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涉及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责处置作出规定。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张财农〔202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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