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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52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6-06 17:13:46
是否有效

一、文件出台时间

经市政府同意,《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24〕1号)于2024年5月15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并通过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登记。

二、背景及依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农村供水保障迎来了新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饮用水需求,也要同时满足改厕、洗浴、乡村旅游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用水需求。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也是顺应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措施。结合我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市水务局按照立足实际、促进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适应乡村振兴和农村水利发展大局的原则起草了《办法》。

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促进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依据的政策文件包括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造新时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标杆的决定、张掖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等。

三、文件起草经过

市水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讨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发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其中5条意见建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合,未予采纳,最终采纳7条。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市政府常务会议(第60次)研究审定,于2024年5月15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送审稿)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管理与运行供水与用水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四十九

一是进一步压实了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县区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供水单位“三项制度”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并将小型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责任层层压实至乡镇人民政府

二是对水质检测和监测提出更高要求,根据《甘肃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对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及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巡检进行了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水费收缴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村居民有序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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