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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解读
索引号
620700073/2024-0003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2-20 10:31:05
是否有效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牢固树立新的国家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和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但粮食安全仍面临一些问题,如刚性需求增加与增产难度加大、工业化城镇化与粮食生产争地矛盾突出、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流通体系有待完善,等等。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国家出台制定本法,推动我国粮食安全从政策性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变,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亮点

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领域首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法律,共计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亮点如下:

(一)健全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地方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各方责任,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等制度措施。

(二)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法专设耕地保护一章,规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监测,提升耕地质量。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黑土地、撂荒地、盐碱地等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三)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粮食储备体系,合理确定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确保数量和质量安全;明确承储政府粮食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地方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自主储粮,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四)推动粮食流通、加工高质量发展。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明确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和结构优化,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五)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建设。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六)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针对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行为,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另外,该法第七十条还明确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该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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