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修订。修订过程中,先后书面征求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形成了《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深化全市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对《张掖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张人社通〔2018〕353号))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1.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2.《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甘人社通〔2021〕347号);
3.《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306号)。
三、修订的经过
修订过程中,先后征求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意见建议,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征求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先后征求意见建议40条、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21条,形成《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
四、重要条款及说明
(一)基本原则: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乡村一线从事农业、畜牧业、文化等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
(三)基本框架:总则、评定范围、评定条件、待遇及义务、申报评定、组织管理、附则7个方面20条。
(四)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实用人才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评定范围;三是将评价类型由原来的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文化艺术型5类修订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和农村能工巧匠3类;四是着眼我市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降低评价条件标准,使评价条件标准更接“地气”;五是新增农村实用人才承担的义务;六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评定程序;七是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八是新增农村实用人才跨台阶评定中、高级职称资格相关政策,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限,解释权限。
原文: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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