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张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规范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市地方消防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充分调查研究,提升立法质量。《张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共33条,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设立条件、成员资格及具体组成等内容,加强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定指出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明晰职责分工,汇聚监管合力。《张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重点突出各级政府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将消防、应急、公安、工会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纳入调查组成员,组长可以由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同时对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予以细化。规定指出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市、县级人民政府调查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责任及延伸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成。
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事业发展。《张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线索移交、报告起草、责任处理、结果公布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借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经验,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制发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办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应当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定要求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