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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
索引号
620700046/2023-0002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31 15:58:10
是否有效

为了将预售交易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防止项目烂尾,维护购房人权益,2022年3月28日,《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8日印发,定于5月10日正式实施。

一、重点内容

1.《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10条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楼幢)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楼幢)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按照中标通知书核定。根据2021年11月8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商品房预售条件由25%以上提升为封顶预售。因此,除全额资金监管按照施工进度和施工节点拨付的一般监管外,《监管规定》增设了封顶预售的监管情形,第12条第4款规定“封顶后预售的楼幢,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30剩余资金不再交入专用账户,其中25%可按照施工进度用于支付工程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2.确保预售资金交入专户需要通过合同网签和备案来实现,交易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了总房款和付款方式,网签后购房人需要持开发企业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交款凭证进行合同备案,按揭贷款的持首付款缴款凭证备案,后续款项由放贷银行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3.监管资金拨付。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封顶预售的楼幢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超出部分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用于支付工程款,经企业申请、现场查看工程进度后,按照施工合同拨付资金。

4.市住建部门负责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并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一个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许可楼幢。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6.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和金额。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由预购人持本人银行卡直接存入相应的专用账户。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专用账户。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簿后,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监管部门推送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二、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不是独立的运行的,而是既与预售许可相对应,又与合同网签备案相关联,直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结的一个闭环监管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嵌入到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项目管理、楼盘管理之后,预售管理、合同管理、现售管理之前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其流程是企业完成楼盘业务后,启动预售资金监管程序,建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将监管账户对应到预售的每一栋楼,通过合同网签备案加大资金收交力度,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完成闭环管理。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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