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市政府修订发布了《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增设了“中国质量奖”,作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从全国范围看,31个省级政府全部设立政府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2012年,根据质量发展工作需要,市政府首次批准印发了《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张掖市人民政府令3号),是全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截至目前,全市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1个,市政府质量奖7个;累计有24家企业和组织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
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21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21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加之我市原《管理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须对《管理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此,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充分遵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积极借鉴《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管理办法》(审议稿)。2022年1月6日,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 日印发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订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更加注重品质,秉承匠心、推陈出新,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质量、崇尚质量、创造高质量的价值导向,助力质量强市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奖项名额及时间。明确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4个,新增加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5个;将市政府质量奖
“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修改为“每2年评选一届”。
(二)增加推广义务。明确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三)修改责任部门。将“质监局”或“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应修改为“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部门”。原“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修改为“评委会下设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四)强化组织管理。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明确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增加了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
(五)完善申报要求。申报要求中把“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对申报组织条件增加了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要求;新增了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六)严格涉密管理。增加并明确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七)调整有关程序。确定评选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立项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人社局印发评选工作通知启动评选。提出报批表彰,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奖获奖证书、向社会公告。
(八)禁止广告营销。因质量奖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企业或组织的荣誉,明确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
(九)严格退出机制。对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获奖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