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3-00084
文号
张政办发〔2023〕1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12 10:10: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机场净空及

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张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掖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本规定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的矩形范围。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以内的范围。参考高度是基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依据分区和保守原则,通过综合考虑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内各主要航段(进场、进近、离场、复飞)的超障要求而制定的高度。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机场用地予以保护;甘州区和民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张掖机场净空一体化图的要求进行净空保护和项目审批管理。

甘肃省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负责张掖机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张掖机场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生态环境、气象、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统一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

张掖机场会同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张掖机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飞行程序保护区范围和参考高度,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机场净空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更新净空技术要求及飞行程序保护相关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征求书面意见。同时,涉及民乐工业园区项目的,民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与当地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对接,形成一致初审意见后报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征求书面意见。

需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资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3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四份)。 

第十二条张掖机场应当及时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张掖市相关规划部门提供机场和无线电台(站)设施最新基础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机场基础数据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无线电台(站)设施基础数据包括无线电台(站)的经纬度坐标等数据。

项目建设地的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2.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2.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3.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三)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2.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3.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应参考附件4张掖机场净空一体化图(简化版)进行净空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航甘肃监管局意见,书面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意见。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影响飞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张掖机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相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张掖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张掖机场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张掖机场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净空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它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划定的可飞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按照划定的范围、高度升放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航空管制机构、机场公司和气象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在可飞区外的管控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甘肃省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应当会同张掖机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和调整张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二十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留机场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以通信、导航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下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四)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五)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等高大障碍物;    

(六)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七)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八)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九)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对正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包括无人机反制防御设备),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四条张掖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状况的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应当及时报告甘肃省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和民航甘肃监管局。接到报告的甘肃省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五条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张掖机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张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起草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