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2-01220
文号
张政办发〔2022〕5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05-10 09:05: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2〕5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已经于2022年3月28日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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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且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预售商品房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甘州区和张掖经济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监管部门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设立专用账户,按职责管理专用账户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信息实时共享。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规定,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和预售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并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一个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许可楼幢。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楼盘幢号组成。企业名称应与基本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证载名称一致。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

已经设立专用账户的预售楼幢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第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企业提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

(二)监管部门审核;

(三)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受理预售资金监管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企业持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交以下材料:

(一)《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四)张掖市房产测绘成果信息采集表;

(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六)中标通知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和金额。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由预购人持本人银行卡直接存入相应的专用账户。

预购人支付预售款项,持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纳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将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内;凭交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收款票据。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专用账户。

预购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上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合同约定的实际交款信息,作为备案的依据。

第十条  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楼幢)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楼幢)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按照中标通知书核定。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资金拨付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节点相结合方式拨付。预售人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工程进度节点制定用款计划。重点资金拨付时,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施工合同拨付。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时,依据建设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全额拨付。

(二)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时,依据完成预售楼幢地上层30%、50%、70%、100%进度实行节点拨付。对于高层、超高层、精装修或者大体量建筑,监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增加1-2个进度节点,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三)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重点监管资金中申请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但不得超过该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四)封顶后预售的楼幢,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30%后,剩余资金不再交入专用账户,其中25%可按照施工进度用于支付工程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第十三条 申请重点资金拨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张掖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重点资金);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符合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施工费用的,提交相应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的证明;

2.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材料费用的,提交相应的材料合同;

3.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筑安装费用的,提交相应的安装合同;

4.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设备费用的,提交相应的设备合同;

5.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监理、税费的,提交工程监理合同、缴纳税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用于支付项目其他建设费用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预售人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需提交《张掖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非重点资金)》,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中所载事项、金额即时拨付,支付事项应当与通知书中载明拨付事项一致。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管银行应适时将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管部门;对于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案程序办理。经审核准予撤案的,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部分房款的监管,房款按原路退回。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簿后,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监管部门推送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十九条 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线上线下“一网通办”;各监管银行要尽快完成金融管理系统与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资金监管效率和安全。

第二十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的,监管部门可暂停该银行新开设专用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