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2-00008
文号
张政办发〔2017〕21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7-12-20 09:50:00
是否有效

规〔2017〕6—市政办4    


张政办发〔2017〕21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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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的统一管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方便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街、路、巷标志设置及楼(院)、门牌编号与设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或已建街、路、巷、胡同 (里、弄) 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楼(院)、门应当要制作设置楼(院)、门牌。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具体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命名设标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区内的楼牌、门牌编号设标工作由甘州区民政部门负责。    

自成体系的开发区、居住小区等按照隶属关系,在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第五条 街路巷楼门名称 统一 用规范的汉字书 写,以 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 音。使 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双语标 示,不 得使用外文译写。    

第六条 街路巷楼门名称的汉语拼音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依据,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第七条 全市街、路、巷、楼(院)、门牌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等,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同一区 域内同类 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地名标牌分反光牌和长余辉 蓄光 牌两种。东西走向标牌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标牌为绿底白字,均使用等线体汉字和大写汉字拼音。各种街路标志均加指向箭头,特殊需要(如加设广告等)可另行设计。    

第八条 街路巷标志一般设置在本街路的起止端、交叉口、汇合处以及路两侧。埋设位置应当本着容易发现并避开各种市政设施和广告标牌,高度一般在2.5米—3米。    

第九条 街路巷和门牌序列不受行政区划限 制,应 保持首尾完 整,始 末贯 通,较 大生活区可自成体 系。较 长街路可按交叉路口适当分 段,以 段编 码。门牌 编码 时,应 保持原号码的连续 性、稳 定性。    

第十条 门牌编码按照沿街门牌号码、居民院的门牌号码、    

院内楼(平)幢 号、单  号、各 单元门户号的顺序进行。起编时从街路端点开始, 沿衍射方向 逐门登记,边编码,边对照(新旧门牌号码),边绘制草 图,做 到号码与单位及住户不 重、不漏、不 错。经复核无误 后,正 式填写门牌编码 表,绘 制本街路门牌号码位置平面示意图(标明街路名称、单位及住户名称、门户位置、号码等)。    

第十一条 街路巷两侧建筑物门牌号码分为主号、副号、支号三种。编制街路巷门牌号码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街路巷门牌编码走向采取东西走向和南北走向两种。街路巷是东西走向的,编门牌号码的起始端定在此街路的东端,依次向西编排号码。街路巷是南北走向的,编门牌号码的起始端定在此街路的南端,依次向北编排号码。街路巷走向是斜向或走向复杂,以路的总体走势倾向按接近正东西或正南北走向确定起始方向,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街路巷命名名称进行编码。    

(二)门楼牌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三)临街建筑 物,以 门给 号,无 门不编号,原则上一门一号。    

(四)编码时,对街路巷中的空地,规划中的建筑、计划拆建或扩建的房屋等应留足空号,保证在编码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出现新的副号。商业繁华街可每4—10米、一般路段10—20米、边远地段20—30米留一个空号。    

(五)短小或一端封闭的胡同 (里、弄) ,按其路口所在街路巷门牌号码顺序编号,胡同 (里、弄) 内院落门户采用“单元”、“室”的形式编号,其编法从胡同 (里、弄) 口依次起编,单双左右分开,属于一门一户,可采用室号代替单元号。    

(六)位于十字交叉路口,或前后临街路的单位、院落,一般在不同方向都开有门户,以正门(主门)所在街、路配号,其余门不在同一条街路上的,按不同街路分别给号或留空号。    

(七)不临街建筑物,没有围墙界定,以临街建筑物号 码编支号。    

(八)破墙开洞的长久性门面,被规划部门批准认可后,可给主号。    

(九)以地下人防工程开设的单位或地下较大公用工程,应按街路巷给主号。    

(十)属短暂临时性建筑物不予编号,必要时可给临时副号。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编号。    

(十一)少数街路巷原门牌序列编排比较科学、使用时间较长,群众不愿改变的可变通掌握。对于一侧是河流、铁路,另一侧门牌可按顺序排列,不分单双。    

第十二条 生活居住(住宅)区、厂矿生活区、单位家属院、家属宿舍等编码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对没有围墙界定、规划布局较大的居民生活小区,应按层次分片命名编号。起编点通常应选择在出入口处,当住宅区有几个出入口时,宜选择在交通最便捷、人流最多的出入口。起编入口在住宅区南面,则由东至西顺排,从南向北推进;起编入口在东面,则由南至北顺排,从东向西推进;其它方向依次类推。    

(二)对有围墙界定、又为封闭管理的较大居民生活小区,可以分片的方法进行命名编号,也可以不分片。居民区内的楼(平)房编号,依据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规定进行。有围墙界定的较小家属院、家属楼,按其大门所在街路巷编号。院内有若干楼(平)房的,以大院的主号分编支号,院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平房“四合院”,可按一定顺序从 1 号开始编号。生活居住(住宅)区一般分为区、小区、新村、苑、里、坊、居。    

第十三条 楼(平)房门牌按类别分为楼牌(包括主楼牌、支楼牌、独楼牌、单元牌、楼房户号牌)、平房牌(包括四合院牌、平房栋号牌、平房户号牌)。楼(平)房门牌按大小分为大门牌(较大单位或高大建筑物使用)、中门牌(一般单位使用)和小门牌(一般个人住户用)。编码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住宅楼各单元设单元号,楼内住户设户号,户号分楼层设号,即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依次类推。    

(二)临街面的楼幢结构为一层(或二层)商用,二层(或三层)以上是以分单元形式居住的住户,若住户楼梯口不临街,楼号仍按居住区内统一编排,再以单元次序编单元号以后,按常规对户室编号;若住户楼梯口临街,楼梯口配门牌号,楼上住宅再以此号编门户号。    

(三)对于较小家属院及零星的家属楼(平房),临街的可给街路门牌号、楼号或平房排号,不临街的以临街的主号编支号。    

(四)沿街路巷成栋的平房,在面临街路巷的一面设栋号,其余各栋按顺序设支号,栋内住户设平房户号。    

(五)居民大院只在院大门设一个主号(四合院号),院内住户编户号。    

(六)多单位在一个院内,只编一个主门牌号,院内各单位按顺序编支号门牌号。    

(七)不宜编号的住宅及情况复杂、不规则的房屋,本着衔接有序、好找好记的原则,酌情编号。    

(八)通走廊楼一般不编单元号,门户号由层号和层内门号构成。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内村庄的门牌编码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村庄村内街路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按程序履行命名手续后,方可按街路编排门牌号码。    

(二)划入市区的村庄一般按城区编码方法进行。未划入市区的或远郊村庄可单独编排门牌号码。对于面积较大,街巷网络比较完整的,可参考市区编法进行编码。    

(三)已建成街路两侧村庄的住宅、店铺,应当参照城区街路的门牌编码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全市门牌制作应当采用铝质长余辉蓄牌材料,字体一律制成白字,采用等线体书写。    

第十六条 街路巷牌规格参照《地名标志》标准制作。楼门牌的规格一般为:楼牌规格为900mm×500mm,道路门牌规格为200mm×140mm,楼房单元牌规格为300mm×150mm,居民户牌规格为120mm×80mm。    

第十七条 单位门牌应安挂在大门门框或大门旁上方醒目处,楼牌、平房牌应安挂在楼(平)房两侧山墙较高处(楼房在两侧3层楼下沿、距楼门方向2—2.5米;平房在两侧墙壁居中2.5—3米高处)。2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楼房两侧均应安挂楼牌。单元牌、门牌安装在单元门上方(或左、右侧墙壁上方)和住户门楣上方中间。    

第十八条 街、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牌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更新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各类地名标牌的式样、规格、质材、颜色应当统一,并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向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生产企业,所选用的各类地名标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