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1-00162
文号
张政发〔2017〕13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7-12-12 14:50:00
是否有效


张规 〔2017〕7-市政府4


张政发 〔2017〕13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 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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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公厕管理,提高城区公厕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公厕,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供居民和流动人口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道路、广场、车站、宾馆、商业综合楼宇、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城区公厕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城区公厕。
   第五条  城区公厕建设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建设专项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公厕 工程批后规划管理工作;
   甘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和城区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及设备,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区公厕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水厕为主、便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区公厕规划应根据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人流特点等因素,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并纳入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广场、公园绿地、旅游风景区和城区主干道两侧;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商业综合楼宇、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
  (三)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四)各类住宅区及社区。
  人流量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使用。
  城区公厕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第十条  城区道路两侧公厕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和设置: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按每300— 500米 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密度大的街道应小于 300米 ,一般街道按每750— 1000米 的距离设置1座;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积在 1万平方米 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按每 1万平方米 用地或每间隔 250米 设置1座。
  城区广场周边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设置。  

第十一条 城区道路两侧规划布局独立公厕时,应将距离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对独立公厕周围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考虑公厕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使用和公厕维修维护及公厕附属设施清理。
   第十三条  城区公厕设计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城区公厕建设、维修和管理责任:
  (一)城区内按规划单独建设的公厕,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由甘州区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可安排公益岗位,由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和日常管理;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内规划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三)住宅小区内规划的公厕,由其开发商投资建设,建成后移交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四)公园、旅游景区内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五)城区公共绿地内规划的公厕,由园林部门建设、维修和管理;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本条前款第二、三、五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代建、维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区公厕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机场、车站、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标准,有条件的应新建生态公厕。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厕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编制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城区公厕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旅游景区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种草,以美化环境。
  禁止新建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区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八条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公厕的场所、公共建筑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公厕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建或者重建,拆除重建时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第十九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甘州区政府应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经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城区公厕必须设置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凡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市规划局应通知市城管执法部门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应保障城区公厕的水、电、暖供应。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区公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第三章 公厕的保洁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区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完好。
  城区公厕保洁标准,由甘州区政府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对公厕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公厕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保洁制度并有专人保洁和管理;    

(二)各类设施完好、整洁;    

(三)地面没有痰迹和杂物,墙面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四)蹲坑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基本无臭;    

(五)下水通畅,贮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第二十九条 公厕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在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公厕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城区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公厕开放时间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厕,应当有专人管理,公布收费标准、管理规定、保洁制度、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收费公厕开放时间,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审定。老人、儿童、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三十三条  免费公厕,由甘州区政府保障正常的运行费用,并安排公益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划投资建设城区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单一性的公厕,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综合建筑物中的公厕或一栋建筑物底层按规划带建的公厕,其用地按分摊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单独建设的公共水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结建费、垃圾处理费;供水、供热、供电、排水设施就近接入城市管网,投资者仅承担城市管网到水厕的工料费。    

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从简办理城区公厕建设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专业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各县城区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