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1-00143
文号
张政办发〔2020〕1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4-21 09:45: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0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4月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遵循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有法定职权单位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照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召开。

听证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机关依照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听证机关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召开听证会,也可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听证机关组织召开。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回应。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二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和比例,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机关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机关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第一款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20日前确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市政府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

关于对《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