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20年1月14日张掖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2021年12月22日一届三次全体会议修订,2025年3月21日张掖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认识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根农业农村,聚焦主责主业,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农业强市建设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不断开创供销合作事业张掖实践新局面,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张掖努力奋斗。
第四条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社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六条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张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七条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八条 市供销联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市供销联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供销联社加入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构建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和教育培训;
(三)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流通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资产为农服务方向;依法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对有关行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九)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供销联社组织的经济交往活动,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等;
(十)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供销联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市供销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区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供销联社,经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供销联社的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依法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联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以市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市级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市供销联社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联社章程,执行市供销联社决议;
(二)向市供销联社上缴成员社股金;
(三)向市供销联社上缴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市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联社下达或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联社报告工作,报送统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联社的指导、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联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联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联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条 市供销联社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应当设农民理事,必要时可设专家理事。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联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专家监事或部门监事。
理事会理事、市社投资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市供销联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联社可设立全资或控股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供销联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联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的投资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联社投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本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市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市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联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市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市财政资金投入、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等。
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联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政策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市级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拨入市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市供销联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联社地址设在张掖市甘州区。
第四十六条 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事业单位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七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联社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张掖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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