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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620700078/2021-0040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19 11:37:27
是否有效

违法典型案例1

案件名称:XX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文号:张环罚字〔2019〕1号

处罚单位:原张掖市环境保护

一、案件简介

2018年1228日,原张掖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XX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节水型工农业复合循环体系改造升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作为处罚金额较大案件,按照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由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了法制审核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集体审议。并由我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

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按照时限规定取得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三、案件启示

(一)证据严谨合理。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当场对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当场调阅该公司投资情况等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由《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确定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体现了罚款数额的合理性。

(二)程序合法恰当。在该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字资料,照片等影像资料认真细致详实记录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和阶段留下的原始痕迹将执法全程留痕管理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依据《张掖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审查讨论,对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由我局确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确保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处罚金额敲山震虎。本案中该公司因“未批先建”受到了环保行政处罚,同时也给其他建设单位敲响了警钟和提出了告诫,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拖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要编制和报批环评文件,且环评文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批复同意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否则,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处罚。


违法典型案例2

案件名称: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19〕6号、张环高查字2019〕5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2019年7月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建有一条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公司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迅博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短暂调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生产配电箱断电后原地查封30日。

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按照时限规定取得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三、案件启示

该案的执法关键在于项目总投资额的认定。案中,执法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通过组织专业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了认定,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了依据,确保处罚有理有据。同时,鉴于该公司规模属小微型、且违法排污时间比较短、情节轻微,高台分局通过实施查封的手段,免于违法主体承受高昂的法律代价,督促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违法典型案例3

案件名称:XX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20〕7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2020年6月1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该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张XX私设暗管将养殖粪污排入山水河。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XX私设暗管将养殖粪污排入山水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高台县公安局对XX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张XX处以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XX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立即拆除了排污管道。

三、案件启示

本案的违法当事人系私人经营的养殖场,在社会生产中司空见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从法律上约束和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私设暗管等方式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是典型的行为罚。根据调查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只要能够证实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量大小,并不影响私设暗管规避监管这一违法事实的成立,为群众生产特别是养殖行业敲醒了“警钟”。


违法典型案例4

案件名称: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21〕1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00吨噻二唑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将苯甲酸甲酯生产线改建为噻二唑生产线的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高台分局按程序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公司在未取得噻二唑项目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将苯甲酸甲酯生产线改建为噻二唑生产线并投料调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公司处以罚款864000元。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该局组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规范,裁量严格执行了《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标准。

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现阶段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因利欲熏心,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在未取得项目环评手续的前提下,主体工程擅自建设甚至投产,致使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带来沉重的法律代价和惨痛的教训。


违法典型案例5

案件名称:XX建材厂违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件文号:山环罚字〔201823

处罚单位:原山丹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2日原山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工信局、清泉镇、园区办工作人员对XX建材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粉体加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落实完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甘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罚款人民币21.6万元。

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按时限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案件启示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山丹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县工信局、清泉镇、县园区办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了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作用,为该违法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原山丹县环境保护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全程执法流程清晰,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违法典型案例6

案件名称:XX塑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案

案件文号:张山环罚字〔2019〕3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国际物流园区内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园区内XX塑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废旧塑料清洗工段废水和热融工段冷却水直接排入厂房外西南角的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甘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决,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山丹县公安局对XX塑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在认定该公司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方面,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工作扎实严谨,证据收集充分,形成了完整、证明力强的证据链。对违法事实可以做到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处罚。在执法程序方面,整体程序完整规范,并良好的落实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执法公示制度等。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从而杜绝了更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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