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37/2021-0002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4-13 15:37:29
是否有效

一、合并实施范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合并实施范围,仍按照6%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核定。缴费费率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后确定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执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年限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从退休次月开始,由用人单位按照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费至25年,个人不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缴纳。

四、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系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系指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六、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保胎、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等住院未生产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