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37/2021-0002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4-13 15:21:54
是否有效

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优化保险管理资源,提升综合管理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甘政办发〔2019〕95号);

4.《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68号)。

三、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由用人单位缴费至25年。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基金征缴,实行市级统筹。缴费费率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后确定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执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按现行政策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保障。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增加的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仍享受原工资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50%,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稽核内审,强化费用监控和审核,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升级改造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原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强化信息统计,及时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