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7-00114
文号
张政发〔2017〕10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7-10-25 15:52:00
是否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张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张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升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校12个月内未就业且在我市注册报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具体事务。负责做好毕业生登记、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征集推荐、见习协议签订、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鼓励引导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

第六条  见习人员自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同时应符合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第七条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包括财政承担的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承担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资金按“谁开发、谁承担”的原则分级负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单位承担。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部分待见习期满考核符合规定后补拨。

第八条  就业见习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向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

(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网络招聘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让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对接;

(三)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见习意向,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由见习单位将见习名单上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就业见习期限。见习时间自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的当月起计算,以实际在岗见习时间为准,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见习人员采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见习单位共同管理的方式,以见习单位管理为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做好定期检查、考核评价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中止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评估、审核备案后,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一)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意愿和能力;

(二)本市内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建筑房产、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企业,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技能;

(三)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按年度向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岗位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应积极提供良好的见习环境和条件,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详实的见习台账,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资料。鼓励见习单位优先聘(录)用在本单位见习合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中断见习人员的见习,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聘(录)用的,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协议内容应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九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处。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环境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多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见习单位依据见习人员出勤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日常考核。

经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见习单位和违反见习协议的见习人员,取消见习单位的见习资格,中止见习协议,停拨财政就业见习补贴,不再受理该见习单位或个人的见习申请。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应向审核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见习补贴申请报告、见习人员名册、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申请见习补贴信用承诺书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由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