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6 15:5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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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20〕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张掖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0


张掖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其他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按照《张掖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配置及使用,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24平方米控制,班子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18平方米控制。集团公司子公司(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其集团公司负责人标准。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对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交由企业收回。

第九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

企业负责人参加上述教育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包括公务招待、商务招待和外事招待。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由本企业支付费用的业务招待活动,均界定为该企业负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业务支出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的开支范围和支出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规范业务招待管理,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企业应建立业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业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要作为业务接待后财务报销时必附凭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七条  公务招待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八条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企业负责人在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中赠送招待对象的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礼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等各种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食宿标准可比照《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并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管理规定,凭有效凭证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交通工具等级和食宿标准,加强经费管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出国(境)审批和备案手续。交通工具等级、食宿标准以及各项经费标准参照《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的标准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保障企业负责人国(境)外生产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负责人出国(境)次数、天数,在外停留时间应按照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日程执行,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对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出国(境)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以公款互相宴请。

第八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管理可以采取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方式。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进行管理,同一企业只能采取一种通信费用管理方式,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电信市场资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出国()、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司机的人工成本或者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相关费用预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

二)通信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分工和电信市场资费等因素,根据所选择的通信费用管理方式,按人编制。

三)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所属(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实施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每年3月底前提交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备案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结合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本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有关决策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重新申报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条  各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管理职务,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由所出资企业报销和列支。

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报销和列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建立违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实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当年20%的绩效年薪;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减发当年50%的绩效年薪;受到降职处理的,减发当年70%的绩效年薪;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发当年的全部绩效年薪。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其他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