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2-0004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19 09:01:57
是否有效

张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因意外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五、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七、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八、救助供养内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予集中供养或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其亲属或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九、救助供养形式

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十、救助供养标准

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个标准执行。

十一、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