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63/2021-0005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2-07 09:05:13
是否有效

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印发《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办法》的出台对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救助对象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要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办法》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口,要求居住证有效期 6 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本复印件;3.银行账号;4.申请对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残、因学等各类佐证材料。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急需救助,但该家庭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入户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救助。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佐证材料分现金类和非现金类。现金类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票据、教育缴费凭证、刚性生活支出凭证、各种赔偿、救助资金等。非现金类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各类证明材料、电子影像、图片、证件等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临时救助的办理时限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公示不超过5个工作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确认决定并公示。

五、《办法》的政策亮点

与现行临时救助政策比较,《办法》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亮点: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人群: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人员;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5.易返贫致贫人口6.支出型困难家庭(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明确对象认定条件。《办法》对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照护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办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办法》规定,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随时受理、集中审核”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此举可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节约行政成本。

《办法》规定,“小金额救助”(救助金额在800元以下)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救助,或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救助。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办法》将临时救助最高指导标准从2.5万元提高到5万元。同时规定,一年内同一事由,经临时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后,因其他不同事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视情再次进行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办法》规定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进行发放和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的,原则上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惠农资金“一卡通”;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原则上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六)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办法》明确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要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七)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办法》明确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八)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