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63/2021-0000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4-14 10:08:22
是否有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认定城市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型贫困家庭)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疾病、残疾、就学、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部门职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三、申请及受理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认定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居民最生活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状况一是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认定;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明确了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的概念核算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计算项目和特殊情形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收入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包括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要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张掖调查队《张掖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具体规定。)

    五、城市低保对象的划分

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划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