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63/2020-0000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0-21 14:50:00
是否有效

一、保障对象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政策

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应与《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19〕57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3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136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自行提高补贴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散孤儿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每人每月1360)。

2.资金来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3.资金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发放存折摘要应标注“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字样;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帐户。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规定终止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提供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12.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临时监护协议书

五、终止情形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

3.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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