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63/2020-0001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08-30 17:59:44
是否有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核对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三、核对对象

核对对象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

核对内容

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国家、省和市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范围的项目。

(一)户籍状况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三)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

五、核对流程

(一)核对对象应当提交对其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可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张掖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二)核对机构在收到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核对委托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对象开始核对,并出具受理委托收据。核对对象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三)核对机构在受理核对委托后,应根据需核对数据信息的特点、来源、种类,采取自动比对、人工比对、实证调查等方式对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工作组,实行一事一授权。

六、中止核对情形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转移等手段,主动放弃、隐瞒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四)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中止规定的,从其规定。


链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