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经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提取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提取办法》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2015年发布执行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和中心业务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对《提取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提取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管〔2015〕1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
三、《提取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提取办法》对提取范围做了进一步规范调整,优化了提取流程,简化了提取办理要件。
(一)规范了提取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此次修订《提取办法》对提取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和“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取情形,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出境定居的”提取情形。
2.规范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将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纳入了的购房提取的范围,缴存人员不仅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还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满足了职工购房提取的需求。
3.修改了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范围。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取消了“子女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修改为“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保持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4.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纳入提取范围。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中做好便民服务的通知》(甘建设〔2018〕206号)要求,本次修订将“增设电梯的业主,可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的费用”的政策规定纳入到了提取范围。
5.增加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兜底情形。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异地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可提取公积金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停缴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纳入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
(二)精简了提取办理要件
按照“放管服”“四办”改革及“一网通办”的要求,中心大幅度精简提取业务办理要件资料,部分提取业务已经实现通过公积金网厅、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线上渠道 “零要件”“零跑路”办理的目标。
1.取消了离休、退休提取所需提供的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职工离、退休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销户提取;
2.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所需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销户提取。
3.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在第二次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只需提供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明细即可提取。
4.取消租房提取的无房证明,用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代替,减少了职工来回开具证明的麻烦。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时,不再出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由职工的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单位介绍信可销户提取。
(三)增加了部分补充性条款
1.根据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新办法明确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款。
2.为了确保资金支付追本溯源,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新办法增加了“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办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保障债权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新办法增加了“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条款,并且对违规提取公积金实施联合惩戒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权益。
四、政策执行时间界限
修订后的《提取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